1.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 不得使用改裝氣瓶和超期未檢的氣瓶。
2.氣瓶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在使用處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同時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因為氣瓶的公稱壓力,是按正常情況下瓶內氣體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并考慮適當的安全裕度確定的。因此,必須防止不正常的情況出現。盛裝可燃或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以及兩種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盛裝易起聚合或分解反應的氣體氣瓶應避開放射線、電磁波、振動源。上述距離難以達到時,在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后,可適當縮短。
4.氣瓶在夏季使用時,應防止暴曬、雨淋和水浸。
5.可燃性氣體氣瓶或毒性氣體氣瓶時,工作間應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6.使用氧化性氣體氣瓶時,操作者應仔細檢查自己的雙手、手套、工具、減壓器、瓶閥等有無沾染油脂,凡沾有油脂的,必須脫脂干凈后,方能操作。因油脂與壓縮氧化性氣體接觸后,能產生自燃。
7.開啟或關閉瓶閥(或匯流排管路上口截止總閥)時,只能用手或專用扳手緩慢進行,防止高速產生靜電。絕不準使用錘子、鑿子、管鉗、克絲鉗、長柄螺絲扳手等工具開閉,以免損壞閥件或使壓力表受沖擊而失靈。
8. 當發現瓶閥漏氣,或放不出氣來,或存在其它缺陷時,將瓶閥關閉,并將發現的缺陷用不易掉色的記號標注在瓶身上,然后送回氣體充裝單位處理。
9.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剩余壓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溶解乙炔瓶剩余氣體壓力不小于0.3MPa。氣瓶留有余壓:一是防止倒灌,二是便于氣體充裝單位檢驗。
10.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 氣瓶投入使用后,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嚴禁將氣瓶改裝。
附: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 盛裝腐蝕性氣體(H2S、HC L、SO2、CO等)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 盛裝一般性氣體(N2、H2、O2、Air、CO2、CH4等)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 盛裝惰性氣體(He、Ar等)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 液化石油氣鋼瓶,前三次每四年檢測一次,第四次是三年使用期。
5、 溶解乙炔類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