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器充填
1、除非是由容器所有人本人操作或得到所有人的許可,否則不允許進行容器的充填。
2、充填供運輸壓縮氣體用的容器,應遵守DOT法規,并應按照DOT法規進行。
3、每個氣瓶都應具有能標志出所貯壓縮氣體的正確標簽或類似的標志。在開始充填之前,或氣瓶被從充填 管道取走之前,或在對混合物進行分析時,必須對內部盛裝物進行鑒定。對內部盛裝物的鑒定可以在充填和分析之后進行,并且必須在運輸時示出,并交給用戶。
4、不應當將壓縮氣體從一個容器轉至另一容器,除非是由氣體生產部門或氣體分配單位用壓縮機或泵將氣壓壓入容器。
5、壓縮氣體容器,不允許盛裝彼此能夠產生化學反應或能與容器材料化合以至產生危險氣體。
6、在沒有將原有盛裝物清楚掉之前,容器不能改裝其他氣體,如果有殘留物存在,則要將它們清除干凈,并對容器進行清洗,容器若改裝其他氣體,則應符合CGA單行本C-10(18)的要求。
7、適用于容器存貯和管理的條例,對球形急筒形容器的貯存和管理具有同等的效力,這些容器的替換使用是又DOT法規批準。
8、為了指導容器的充填,應當在容器上貼出貨準備檢查清單或操作程序。
二、容器維護
1、容器及其附件只應由容器所有者貨他所授權的代理人進行進行維護。
2、前面說過的打印在容器上的標志,如未經爆炸品局批準,不應除掉或進行更改。
3、用戶不應損壞或除掉任何標志、標簽、圖案、鉛封以及由供貨部門用來作為鑒定盛裝物的文字標志。
4、用戶不應更換、改動、損壞、堵塞或修理貯器閥上火貯器上的壓力泄放裝置。
5、用戶不應修理貨更換容器貨容器閥。
三、容器的使用
1、當容器是由用戶負責管理以及連續以供使用時,這種容器應帶有識別盛裝物的的合法標簽或標志。
2、對于由氣體供應部門配置的,用于保護閥門的可卸瓶帽,用于除將容器連接到分配裝置上的情況外,應始終使瓶帽裝在容器上。
3、容器除了用于接受盛裝物之外,不應用來作為滾子,支撐物貨用于任何別的用途。
4、除非容器正在使用,否則用戶在任何時候都應將容器(實的或空的容器)閥門關閉掉,所謂“正在使用”是指氣體正從容器中流出,或容器中的氣體壓力正保持為供應管線中的壓力,或容器正處于用氣操作期間及操作間歇性過程中。
5、容器不應放置在可能成為電氣回路的一部分的地方。當容器與電焊設備連接使用時,壓縮氣體容器不應接地,采取這些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容器中內氣體被電焊弧燒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