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氧氣站、氣化站房、匯流排間的布置,應按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確定:
①宜靠近最大用戶處;
②有擴建的可能性;
③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
④有噪聲和振動機組的氧氣站有關建筑,對有噪聲、振動防護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間的防護問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2)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于空氣潔凈處,并應位于乙炔站(廠)及石渣堆或其他烴類等雜質及固體塵埃散發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吸風管的高度,應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吸風口與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等雜質散發源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有關規定。
(3)氧氣站等的乙類生產建筑物與各類建筑之問的最小防火問距。應符合有關規定。
(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壓氧站房、液氧氣化站房,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但可與不低于其耐火等級的除火災危險性屬甲、乙類的生產車間,以及鑄工車間、鍛壓車間、熱處理車間等明火車間外的其他車間毗連建造,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
(5)輸氧量不超過60m3/h的氧氣匯流排間,可設在不低于三級耐火等級的用戶廠房內靠外墻處,并應采用高度為2.5m,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墻和丙級的防火門,與廠房的其他部分隔開。
(6)輸氧量超過60m3/h的氧氣匯流排間,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當與其他用戶廠房毗連建造時,其毗連的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無門、窗、洞的墻,與該廠房隔開。
(7)氧氣匯流排間,可與氣態乙炔站或乙炔匯流排間,毗連建造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同一建筑物中,但應以無門、窗、洞的防火墻相互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