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維護城市運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承運人、收發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查驗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資質的義務,留存相關單證并做好臺賬以備查驗,發現問題立即向市、區安全監管、交通、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二、在本市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包括起訖地一方在上海)的承運人和承運車輛必須能夠正常接入交通運輸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并向本市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接受查驗。本市運輸管理機構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查驗,符合條件,將車輛名單錄入《上海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接入車輛目錄》中。未進入目錄的不得在本市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包括起訖地一方在上海)。
三、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在簽訂運輸合同時(包括起訖地一方在上海),推薦使用《上海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推薦合同的則應包含一下條款:“承運車輛必須能夠正常接入交通運輸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并被錄入《上海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接入車輛目錄》”,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相應違約責任。托運人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承運車輛,并比對《上海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接入車輛目錄》以避免風險。
四、本市危險化學品收發貨單位在履行資質查驗義務時,還應將承運車輛與《上海市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接入車輛目錄》比對,不得向未錄入名錄內的運輸車輛收發危險化學品。
五、本市各類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要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堆存、裝卸、過駁、拼裝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拆裝箱等經營服務,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從事以上業務。
六、各相關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區(縣)有關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各區(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轄區內的執法監督。
七、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服務意識,向行業內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和培訓工作,并做好信息公開,提供本市有關指定查驗道口、禁行區域和熱線咨詢電話等信息服務。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0日起實施。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安全監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質量技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