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氧氣瓶注意防止近油、爆曬,不得近火或靠近其他熱源;運輸時不得滾動或相互碰撞,不能與其他可燃物、可燃氣瓶同車運輸。
2、乙炔瓶工作時應直立放置,不準傾斜使用。不得搖動或碰撞;瓶體表面溫度不得高于40℃,應置于陰涼通風處存放使用。
3、各安全閥要經常檢查。
4、點火前要將乙炔管路中的空氣排盡,嚴防回火。
5、乙炔瓶與氧氣瓶隔離距離以及與明火距離不應小于10米,氣瓶附近禁止吸煙。
6、在狹窄處或閉式容器內使用須有良好通風。
7、氣焊與電焊不得在一個場地內近距離施工,至少離開10米。
8、打開氣瓶閥門前,應檢查儀表、管路、焊炬(割炬)是否存在故障。
9、依材料的性質、厚度控制氣體壓力,乙炔使用壓力應小于0.15Mpa,氧氣壓力控制在0.2-0.6Mpa。
乙炔使用規定
根據對乙炔的危險性分析,使用乙炔時必須注意以下安全要求:
(1)不得超過安全規則規定的壓力極限,如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工作壓力不得超過0.15兆帕(MPa)。
(2)不得超過安全規則規定的溫度,如發生器發氣室的乙炔溫度不得超過90℃.水溫不得超過80℃。
(3)裝盛乙炔的容器和管道需保持良好的冷卻條件,例如,在給發生器灌水時,必須達到規定的水位,以保證有足夠的冷卻用水,又如發生器不得在夏季烈日下曝曬等。
(4)在操作使用乙炔發生器或在有乙炔存在的車間、庫房等場所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煙火。
(5)裝盛乙炔的容器或管道應遠離火源,以防噴濺的火星點燃乙炔,造成事故。安全規則規定,乙炔發生器與火源距離不得小于10米(m)。
(6)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如發生器罐體、氣瓶、乙炔或氧氣膠管)里形成乙炔與空氣(或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
(7)在氣焊、氣割操作中,一旦形成了乙炔與空氣(或氧氣)的爆炸性混合氣(如加入電石后在發生器的發生室里、發生回火的膠管里、或者在焊補的燃料容器里等),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將混合氣徹底排除后,才能進行焊割或焊補動火。
(8)乙炔不得與銅、銀等金屬長期接觸、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如管接頭、閥門、襯墊及其它附件損壞時,不得用銀和銅制造的備件替換。
(9)不得用水銀溫度計插入乙炔發生器。
(10)應及時地驗分析乙炔的雜質含量。安全規則規定,乙炔的磷化氫含量應低于 0.08%(體積)。
(11)在電石與水接觸前.應先用氮氣吹掃發氣室,將空氣排出。
(12)浮桶式發生器浮桶放入定桶里的操作。應注意人體的頭部及其它部位,不得處于浮桶上方,以保證安全。
(13)地面上的電石粉末,不得用水沖洗,以免磷化氫自燃著火。
(14)裝盛過乙炔的容器和管道,特別是乙炔發生器,即使是停用過多時的空桶,也不得隨便進行焊補和加熱。要嚴防火星等火源落入空桶。
(15)限制乙炔管道的直徑是防爆的一種技術措施。在安全規則中對不同壓力的乙炔管道直徑做了規定。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換用大直徑管道。
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