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促進限量瓶裝二氧化碳氣體安全、便利運輸,更好地滿足社會需要、降低運輸物流成本,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及有關單位申請,經研究決定,對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12)所列二氧化碳(UN編號1013),符合包裝和數量限制條件時,在道路運輸環節豁免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使用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6)氣瓶運輸二氧化碳氣體,單個氣瓶公稱容積不超過50升,每個運輸單元所運輸的二氧化碳總質量不超過500千克的,在道路運輸環節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豁免其關于運輸企業資質、專用車輛和從業人員資格等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
二、從事限量瓶裝二氧化碳氣體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限量瓶裝二氧化碳氣體豁免條件下的道路運輸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對駕駛人員進行培訓,使用符合要求的車輛進行運輸,做到輕裝輕卸及妥善固定,確保氣瓶閥門關閉,出現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應當按照程序進行緊急處置。托運人及其他參與方應當切實履行《指南》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文件宣傳,依法督促托運人及運輸企業及其他參與方按照《指南》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執法檢查,嚴格依法查處瓶裝二氧化碳氣體違法托運及運輸行為,切實保障瓶裝二氧化碳氣體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