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對保證氣瓶安全使用,提高氣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規程頒布至今已十年,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規程的內容已不能適應科學技術進步和實際情況變化的需要。為此,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的基礎上,對原規程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予以公布。為便于有關單位做好執行新規程的準備工作,新規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同時廢止。
請將新規程執行中的問題,及時轉告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三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研制、開發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七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八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定(表2本刊略)。
第九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規定。
第十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十一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定。
第十二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第十三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量。
第十四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材料
第十五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十六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質碳
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見本規程附錄2《寒冷地區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十八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程第4條的規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十九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一般不低于本規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二十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分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設計
第二十一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
第二十二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鋼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的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二十三條設計氣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二十五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二十六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二十八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二十九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三十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三十一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程第21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制造
第三十二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三十三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范進行連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三十六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和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三十八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三十九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四十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定。
第四十二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四十三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氣瓶附件
第四十四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四十六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備。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四十七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充裝
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發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五十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注冊登記證手續,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五十一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五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