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指標 |
氧含量,10-2,V/V,≥ | 99.5 |
水分含量(露點),℃,≤ | -43 |
二氧化碳含量 | 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
一氧化碳含量 | 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
氣態酸性物質和氣態堿性物質 | 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
臭氧及其它氣態氧化物 | 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
氣味 | 無異味 |
注:液態氧不規定水分指標 |
醫用氧檢驗規則:
- 醫用氧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醫用氧合格。
- 瓶裝醫用氧按批量抽樣。一個操作班連續生產的為一批。在毎批產品中隨機抽取2%樣品進行檢驗。當批量少于100瓶時,抽取樣品數不行少于2瓶;多于100瓶時,抽樣不得5瓶。
當檢驗結果有一瓶不符合本標準任何一項要求時,則應在同批產品中重新加倍抽樣檢驗。重新檢驗結果仍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 液態氧從每個充裝容器的液相取樣,蒸發為氣態后檢驗。若檢驗結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該產品不合格。
- 用戶和生產廠對產品質量發生意見分歧時,由雙方共同檢驗或提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