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是,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不再保留電監會。改革后,國家能源局繼續由發改委管理。
發改委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能源局主要是發揮在能源發展、改革和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在歷經多次機構變革后,國家能源管理格局微調。此輪重組預示著,國家有意強化包括電力、油氣、煤炭在內的能源監管,也預示著“大能源部”的落空。
中編辦副主任王峰在11日回答“能源部”問題時說:“能源說到底是一個戰略問題,發改委是管發展戰略、規劃的重要宏觀調控部門。此外,還要考慮中國能源企業的情況。所以(能源部)這個問題很復雜。”
重組能源局,監管職能擴大
資料顯示,我國能源機構變革經歷三次電力部、三次煤炭工業部、兩次石油部、兩次能源委、一次燃料工業部、一次能源部、一次發改委能源局和一次國家能源局。
在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國務院設立國家能源委員會,同時組建發改委管理的國家能源局,將能源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有機結合。
但在機構運行中,“電監會與能源局在電力改革、投資準入、項目審批和價格等諸多方面職責交叉,不利于整個能源統籌謀劃和推動電力行業發展。”中編辦負責人在答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問時稱。
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強化能源監督管理,促進能源行業健康發展。
按照200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能源局主要職責是: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國際合作。
由于隸屬發改委管理,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以及審核重大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
對比此輪機構改革,新組建能源局職能將增加能源監管范圍。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原所長、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周大地認為,“重組后,國家能源局的能源監管范圍將擴大,進一步擴展到油氣等領域。”
“國家能源局應避免項目審批等具體工作,更多的轉向宏觀戰略規劃制定、實行,如何創造法律、法規條件,加強能源行業監督管理,如何制定政策促進行業發展。”周大地說。
全國政協委員、中電投總經理陸啟洲表示,“將電力、油氣以及煤炭等行業監管職能放在一起,更加有助于從整體上宏觀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等。”
由于改革后,國家能源局繼續由發改委管理,意味著我國能源監管將走“政監合一”的路線。此前一些專家提出,組建獨立能源監管機構的想法沒有實現,能源監管也將納入發改委管理。
在能源監管體制設置上,目前存在政監分離和政監合一兩種模式,在成熟市場國家,前者是主流。
中國能源研究會一份官員能源管理體制報告指出,短期內我國采用政監合一、內部獨立的機構設置模式。未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再把能源監管機構獨立出來,過渡到政監分離的模式。
理由則是“發達國家市場準入、價格、成本、投資、服務質量和市場交易規則等監管職能都由監管機構統一負責,不可分裂。在我國,發改委的價格和投資審批仍將發揮作用,短期內難以納入真正意義上的監管范疇。”
告別電監會,改革無止境
電監會成立于2003年2月,至今已有十年。其組建的背景是:電力行業在2002年開始推進的“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的體制改革。
但至今,電力市場沒有形成,電監會職能逐漸弱化。“由于國務院賦予的職能不足,電監會雖是正部級事業單位,但對電力價格、項目審批都管不了,電力體制改革并沒有完全按照最初的設計方案進行。”周大地說。
按照“三定”方案,電監會被賦予的職能是: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監管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而在價格和體制改革方面,電監會僅有“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和“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的權利。
由于電監會沒有價格管理、投資審批等核心職能,電力市場監管工作乏力。尤其是,在電力體制改革方面一直在做政策層面的研究工作。
曾有電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人感慨稱,在目前國務院職能劃分下,電監會“無權可監、無力可監、無法可監、無市可監”。
對于重組之后,可否推動電力體制改革,目前仍未有明確的信號,或需要高層下大改革決心。全國政協委員、中電國際董事長李小琳認為:“有必要成立以國務院主要領導同志掛帥的改革領導小組,深化電力改革。”
周大地說:“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很多方面沒有按照既定方案實施。過去的一些設想過于理想,在這種情況下,電力體制改革到底怎么走?需要理順中國市場機制、企業體制以及各種利益,不能照搬以美國為主的管理體制。”
作為來自電力監管系統政協委員,電監會副主席王禹民表示,“改革不在于機構如何調整,根本在于職能如何轉變。改革能不能落到實處,還要看國務院和各部門的決心。改革不是節點問題,改革是永無止境的。”
“我們需要清楚的是,現在社會市場機制到底是什么狀態。計劃成分多,還是市場成分多?還是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轉變過程?是集中力量辦大事為主,還是放開市場,市場自主運行調節為主?”王禹民說。
另有專家建議,在機構改革的同時加快能源立法,出臺能源法、石油天然氣法等基礎法律難以出臺,修訂《煤炭法》、《電力法》,使得能源體制、準入、價格、市場、投資和運行秩序有法律保障,理順計劃與市場、壟斷與競爭的深層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