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于12月10日已經開始執行,以規范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
定價成本包含三大部分
《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
其中,購氣成本是指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輸配成本是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用、水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材料費及其他輸配費用。而期間費用是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此外,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5‰。
八種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辦法》規定,包括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在內的8種費用不得計入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具體如下:1.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2.與城市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4.滯納金、違約金、罰款;5.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6.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7.雖與城市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8.其他不合理支出。
與此同時,固定資產折舊等不得全部計入成本,根據《辦法》,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氣規模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氣成本增加,原則上按正式運營一年后實際最大供氣能力低于設計供氣能力50%的,可以確定為過度超前建設,而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計入定價成本。此外,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攤計入。
定價成本包含三大部分
《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
其中,購氣成本是指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輸配成本是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用、水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材料費及其他輸配費用。而期間費用是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此外,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5‰。
八種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辦法》規定,包括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在內的8種費用不得計入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具體如下:1.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2.與城市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3.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4.滯納金、違約金、罰款;5.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6.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7.雖與城市管道燃氣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8.其他不合理支出。
與此同時,固定資產折舊等不得全部計入成本,根據《辦法》,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氣規模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氣成本增加,原則上按正式運營一年后實際最大供氣能力低于設計供氣能力50%的,可以確定為過度超前建設,而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計入定價成本。此外,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攤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