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近日發布,這就意味著進口燃氣企業必須有燃氣經營許可證,才可以從事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以及銷售活動,并按照經營方式和規模實行分級燃氣經營許可。
《辦法》明確,燃氣經營分為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經營和其他燃氣經營四個類別。對供氣能力1萬戶(含1萬戶)或日供氣規模3萬立方米(含3萬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和儲罐總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由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供氣能力1萬戶以下或日供氣規模低于3萬立方米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及其他燃氣經營企業,則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州燃氣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辦法》明確,燃氣經營分為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經營和其他燃氣經營四個類別。對供氣能力1萬戶(含1萬戶)或日供氣規模3萬立方米(含3萬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和儲罐總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由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供氣能力1萬戶以下或日供氣規模低于3萬立方米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汽車加氣經營企業及其他燃氣經營企業,則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燃氣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州燃氣主管部門審批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