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盛虹石化總經理玄昌偉被查細節披露。
玄昌偉曾先后就職于撫順石化、蘭州石化、昆侖工程、騰龍芳烴(福海創前身)、盛虹石化,所過之處,貪腐不斷。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9月17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通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昆侖工程原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玄昌偉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克拉瑪依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1年9月9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貪污犯罪事實
2012年8月,被告人玄昌偉接受時任**公司**分公司**胡某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其先前擔任**集團公司**分公司**的職務影響,將**公司承攬的四川**公司非標柴油加工業務協調至**分公司進行精制加工處理。此后,胡某某與被告人玄昌偉共謀,決定采用簽訂虛假技術服務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在該業務中獲得的部分利潤。
2012年12月、2013年7月,胡某某和**分公司**王某某(另案處理)以**分公司名義與被告人玄昌偉介紹的蘇州**公司簽訂虛假技術服務合同,先后分2次套取**分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463.907萬元(以下未標明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玄昌偉安排蘇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將其中的200萬元分給胡某某及王某某,將剩余款項中的200萬元轉給其親友及特定關系人并用于個人開支。
受賄犯罪事實
2003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玄昌偉利用先后擔任**公司撫順**公司、**公司撫順**公司、蘭州**公司和**公司領導職務便利,為鄭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于某某、谷某某和金某某在承攬項目、推廣使用產品及調動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索要、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2172.4479萬元。
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03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玄昌偉先后多次收受蘇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所送現金合計392萬元。
1.2003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萬元;
2.2003年年底,時任撫順**公司**的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50萬元;
3.2005年5月,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40萬元;
4.2005年下半年,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10萬元;
5.2005年年底,時任撫順**公司**的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30萬元;
6.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玄昌偉接受鄭某某的請托,承諾為其在撫順**公司熱電廠擴能改造項目提供幫助,分7次收受鄭某某所送現金合計200萬元。
7.2009年年初,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0萬元;
8.2011年4月,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為所送“關照費”現金20萬元;
9.2012年年初,時任**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鄭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0萬元。
(二)2005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玄昌偉先后多次收受原沈陽**公司股東姜某某所送163萬元。
1.2005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1萬元;
2.2006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1萬元;
3.2007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1萬元;
4.2008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萬元;
5.2009年春節前,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萬元;
6.2010年春節前,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2萬元;
7.2010年春節后,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姜某某所送“關照費”現金4萬元;
8.2010年,被告人玄昌偉接受姜某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蘭州**公司**的職務便利,為姜某某中標國家**基地項目儲罐防腐、保溫工程兩個標段提供幫助,2012年4月收受姜某某所送“感謝費”150萬元。
(三)2006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玄昌偉連續收受丹東**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某所送465萬元。
1.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玄昌偉接受王某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撫順**公司**職務之便,為王某某在撫順**公司推廣使用丹東**公司生產的甲乙酮催化劑提供幫助,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
2.2008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元;
3.2009年春節前,被告人玄昌偉利用其擔任蘭州**公司**的職務影響,為王某某在蘭州**公司使用丹東**公司生產的甲乙酮催化劑提供幫助,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20萬元;
4.2010年春節前,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20萬元;
5.2010年年底,時任蘭州**公司黨委**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王某某以幫其支付購車款名義所送“感謝費”175萬元;
6.2012年上半年,時任中國**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20萬元;
7.2014年至2020年期間,玄昌偉退休后,以其妻子李**實際控制的北京**公司及北京****公司名義與丹東**公司簽訂虛假技術服務合同,以技術服務費名義每年收受王某某所送“感謝費”30萬元,共計210萬元。
(四)被告人玄昌偉收受胡某某所送現金港幣20萬元、人民幣50萬元、歐元1萬元。
1.2007年春節前,時任撫順**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下屬胡某某所送現金港幣2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19.8108萬元),后同意胡某某調動工作。
2.2010年10月,被告人玄昌偉接受胡某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蘭州**公司**的職務便利,協調蘭州**公司購買**公司1.5萬噸混合芳烴。2011年4月,收受胡某某所送現金50萬元。
3.2013年9月,時任中國**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胡某某為維系關系所送現金歐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0305萬元)。
(五)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吉林**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某某所送現金美元62萬元(折合人民幣約404.6066萬元)。
1.2009年9月,被告人玄昌偉接受于某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蘭州**公司**的職務便利,為于某某在蘭州**公司推廣并持續使用吉林**集團**公司生產的汽油防爆劑提供幫助,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2萬美元;
2.2010年年初,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美元;
3.2010年年末,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美元;
4.2011年年初,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20萬美元;
5.2011年年末,時任蘭州**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美元;
6.2012年上半年,時任中國**公司**的被告人玄昌偉收受于某某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美元。
(六)被告人玄昌偉收受原蘭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所送70萬元。具體如下:
2011年初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玄昌偉接受谷某某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蘭州**公司**的職務便利,為谷某某在蘭州**公司推廣并持續使用蘭州**公司生產的丙烯酸催化劑提供幫助,雙方約定事后谷某某會表示“感謝”。
2014年11月、2015年8月,被告人玄昌偉通過北京**公司和谷某某的蘭州**公司以簽訂虛假技術服務合同的方式,先后分2次共收受谷某某所送“感謝費”70萬元。
(七)被告人玄昌偉索取中國**公司遼寧分公司總經理金某某600萬元。
2011年8月,被告人玄昌偉與金某某商議,將蘭州**公司6萬噸/年干氣制乙苯項目指定由中國**公司遼寧分公司完成,同時雙方約定,以不超過項目總承包額3%的項目提成作為被告人玄昌偉的感謝費。2012年10月,金某某與玄昌偉商議后,通過簽訂虛假技術服務合同的方式,將中國**公司遼寧分公司公款600萬元作為“感謝費”轉給玄某某指定的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玄昌偉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并非法占為己有,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玄昌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審批、材料推廣使用、人事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部分屬共同犯罪,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適用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