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銀川市西夏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戴天俊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一案,對被告人戴天俊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6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被告人戴天俊擔任寧夏哈納斯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管理銀川市燃料總公司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多開維修費、勞務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及利用維修費沖抵個人借款等多種方式,套取銀川市燃料總公司公款共計1306001.87元;挪用公款700000元歸個人使用,截至案發已超過3個月未還。伙同他人通過虛開維修費的方式從銀川市東部天然氣有限公司套取資金14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戴天俊及其家屬退還部分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天俊作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巧立名目、虛構事實等手段套取銀川市燃料總公司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銀川市燃料總公司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通過虛開發票等形式套取銀川市東部天然氣有限公司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戴天俊表示自愿認罪認罰、退回部分贓款。結合以上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戴天俊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戴天俊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