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以來的第一部地方綜合性電力法規,《條例》出臺的目的是什么?對個人生活和企業經營將產生哪些影響?下面,小e就帶大家一一盤點。
《條例》立足推動能效水平提升和綠色低碳發展,促進電力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提出要推動能源電力數字化改革,加快新型電力系統省級示范區建設,實現源網荷儲互動與多能互補。強調要多措并舉將浙江電力改革創新實踐成果予以制度化,加強電力設施安全防護、突發情況應對能力建設。
首先,強調保障生產生活用電
企業有序生產、民眾安心用電是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為優化電力營商環境,穩定經濟社會大局,《條例》明確:
第四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用電業務。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報裝申請之日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無法按期辦結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發生供電故障的,供電企業應當迅速處理,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期限,自接到報修起,城鎮建成區內不得超過一小時,交通不便的山區、海島地區不得超過四小時,其他區域不得超過兩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及時向用戶說明原因。
上述條款明確了供電企業對企業用戶、居民用戶的承諾辦電時長,以及包括山區、海島在內地區辦理用電業務期限。有利于推動供電企業進一步提升服務標準,簡化業務辦理流程,助力企業增產增效。
第四十八條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數較多的,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申請增加階梯電量基數或者申請執行居民合表電價。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化完善居民生活用電階梯價格以及峰谷電價機制。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園區用電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條款明確未來會在用電政策上傾斜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好的用電政策環境。
第四十九條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轉供電主體向工商業用戶轉供電的,不得收取除電費和省規定的損耗費用外的其他費用。
針對轉供電不合理加價問題,條款明確將限制商品交易市場、產業園區等主體轉供電過程中不得收取除電費和省規定的損耗費用外的其他費用行為,并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設置相應法律責任,有利于維護企業用電權益。
其次,強調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電力發展要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此,《條例》明確:
第三條電力事業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清潔低碳、適度超前的原則,保障電力供需平衡,構建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協調互動的新型電力系統,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十四條電源發展應當綜合考慮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資源條件、供需形勢等因素,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合理發展支撐性、保障性清潔高效煤電和氣電,安全、有序發展核電,積極發展水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
新型電力系統是以堅強智能電網為樞紐平臺,以源網荷儲互動與多能互補為支撐,具有清潔低碳、安全可控、靈活高效、智能友好、開放互動基本特征的電力系統。條款明確提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將有助于推進浙江“碳達峰、碳中和”進程。
第十五條 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和工業廠房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的發電量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業企業用能總量。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共同推進已建公共機構建筑和工業廠房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條款規定公共建筑、廠房要帶頭建設屋頂光伏,并設置了相應的能耗抵扣激勵措施,立法保障浙江光伏發展事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碼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建設船舶充電設施。
鼓勵、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條款對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碼頭等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提出要求,鼓勵通過電能替代實現能源消費的綠色轉型,同時提升便民服務能力。
再次,強調維護電力設施安全權責平等
針對浙江特殊氣候條件和不同地區供電特征,《條例》還提出: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開關站、配電站應當分室獨立設置,并設在地面一層以上。在地面下沉基坑中設置開關站、配電站的,應當采取相應防水和排水措施。配電站與住宅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消防安全和噪音防治標準要求。
住宅小區內需要增加配套電力設施的,配套電力設施的選址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法定主體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條款明確了新建住宅小區配電設施設置位置,能夠有效減少因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社區用電故障。
第五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電力設施定期檢修或者試驗,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安全隱患和電能質量問題,確保安全平穩供電。
用戶對其用電設施設備的安全負責,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用電設施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力運行安全的,應當立即檢修、停用。
條款明確了用戶對自身用電設施設備的安全責任,普及用電安全人人有責的理念。
第六十一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氣象、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供電企業建立密集輸電通道保護聯合防控機制,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所在地公共安全管理,確保密集輸電通道安全穩定運行。
密集輸電通道的界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條款明確將密集輸電通道保護工作納入所在地公共安全管理,并規定了相關責任單位,權責清晰。
第七十一條禁止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海上作業。
確需進入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海上作業的,海上作業者應當與海底電纜所有人、管理人協商,就相關的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海上作業設施發生鉤掛海底電纜情形的,海上作業者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底電纜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應措施,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拖起、拖斷或者砍斷。必要時,海上作業者應當放棄船錨或者其他鉤掛物。
針對浙江海島供電特色,條款明確了禁止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從事的作業類型,并對鉤掛海底電纜情形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為海底作業可能出現的破壞電力設施情況提供了解決問題的依據。
此外,針對電力負荷管理,《條例》指出
第三十四條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應當提高電力負荷預測能力,建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發需求響應、有序用電、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供電事故限電、可中斷負荷等管理應用程序,加強用戶用電監測,提升電力負荷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一條工商業用戶新建、擴建受電工程項目的,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在受電工程項目設計環節,按照規定范圍共同確定可中斷負荷的設施設備。對已確定的可中斷負荷的設施設備,工商業用戶應當設置單獨的供電回路,供電企業應當在該供電回路上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應當與受電工程項目同步驗收和啟用。對工商業用戶的存量受電工程項目,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可中斷負荷書面協議后,可以按照協議安裝電力負荷控制裝置。
工商業用戶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拆卸或者停用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做好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的運行監測和維護。
省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商業用戶的不同類型和用電特性,明確可中斷負荷的范圍。
條款明確由電力企業建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提高電力負荷預測能力,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效率提升,要求工商業電力用戶對新建或存量電力設施加強可中斷負荷建設或改造,助力全社會實現“停電不停產”的用電管理。
總的來說,《浙江省電力條例》的實施將有利于推動浙江省能源電力產業和企業能效提升和轉型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利于建立健全電力保供機制,增強電網運行調節和突發情況應對能力,維護供用電秩序穩定;有利于強化電力設施保護,提高全省獲得電力水平和電力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