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燃氣設施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城管規字〔202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燃氣設施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2月23日
廣州市燃氣設施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設施建設管理,確保燃氣設施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設施的規劃、建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限額以下小型燃氣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本辦法所指燃氣工程,是指燃氣的生產、貯存、輸配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但不包括為維修和搶修而進行的臨時性工程。
第四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五條 本市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六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開發設計相關的管理平臺,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消防等政府相關部門實現燃氣設施建設的企業資質、施工許可、監督管理等各類政務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 職責與規劃
第七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燃氣工程的建設計劃、大中型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庭院燃氣設施、共有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的建設審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燃氣壓力管道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燃氣工程的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等監督管理,并應當及時與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享企業和從業人員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管道、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氣象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燃氣工程建設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省、市重點工程(不含區投資或由區實施)、建設地點跨區的工程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其他工程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區情況安排相關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燃氣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并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燃氣經營企業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設施建設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條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手續前,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相應市或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燃氣設施建設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在本市從事燃氣設施建設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金額達到法律法規及規章招投標規模要求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根據市、區分工,將招標情況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各相關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及時做好備案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標準的大中型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初步設計,并根據職責劃分報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同意的批復;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復,并對相關審查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燃氣工程建設活動,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
壓力管道設計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圖紙目錄和管道平面布置圖應當加蓋設計單位設計許可印章。
第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綠色節能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燃氣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燃氣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類別及市、區分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應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范圍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壓力管道安裝、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進行監督檢驗的重大修理情況,按照燃氣壓力管道類別,書面告知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廠區外施工的,應當采取施工公告、現場安全防護等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監理的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章 燃氣工程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燃氣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在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后,制訂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及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相關燃氣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燃氣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自覺接受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燃氣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
燃氣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代建單位除按照前款規定接受監督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
燃氣工程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過程中設計文件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條 燃氣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燃氣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燃氣壓力管道類別及市、區職責分工,依據《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抽查中的檢驗檢測工作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壓力管道數據交換系統,確保壓力管道檢驗、檢測數據及時提交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燃氣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行為管理資料進行抽查,監督建設各方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開展燃氣工程建設前,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燃氣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建設、施工單位要按照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開展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燃氣壓力管道類別及市、區職責分工,指導從事燃氣壓力管道活動的單位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燃氣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的文件和相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向施工單位和壓力管道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壓力管道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五)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六)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七)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廢的壓力管道和壓力管道元件實施查封、扣押;
(八)發現違反《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壓力管道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在現場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三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燃氣工程的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質量缺陷、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投訴后,應當依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章 燃氣工程的驗收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壓力管道安裝、改造和修理工程,應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相關工程竣工技術資料移交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包括:壓力管道元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設計文件、安裝質量證明、隱蔽工程資料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監督檢驗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檔案。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客運碼頭、商場、公園、體育場館、展覽館、游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壓力管道工程竣工技術資料還應當報送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壓力管道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妥善管理,將有關信息納入綜合數據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燃氣工程涉及地下燃氣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且提前告知測繪單位施工計劃安排,督促、保障測繪單位開展測繪工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測繪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進行燃氣管網勘測,建立燃氣管網地理空間數據庫和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管理系統,并每年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數據標準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完整的燃氣管網設施現狀數據。
第三十四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市政燃氣工程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燃氣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燃氣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按照相應類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屬于需要調試的成套設備或者機組的,使用單位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燃氣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檔案,并依法向城建檔案館等相關單位移交檔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自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應當按照市、區分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
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住建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備案材料可通過共享信息平臺進行查驗的,則不需要提供紙質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