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通知稱,同意由中石化新星內蒙古綠氫新能源公司實施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風光融合綠氫化工示范項目二期、烏蘭察布10萬噸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
以下為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實施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風光融合綠氫化工示范項目二期和烏蘭察布10萬噸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的通知
內能綜規字〔2022〕1424號
鄂爾多斯市能源局、烏蘭察布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有關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中石化新星內蒙古綠氫新能源公司實施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風光融合綠氫化工示范項目二期、烏蘭察布10萬噸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風光融合綠氫化工示范項目二期。并網型,新能源建設規模40萬千瓦(全部為風電),制氫能力2萬噸/年,氫氣用于中天合創烯烴綠氫替代,配建儲氫能力21.6萬噸,項目投資業主為中石化新星內蒙古綠氫新能源公司,計劃總投資30億元,開工時間2023年6月,投產時間2024年6月。
(二)烏蘭察布10萬噸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并網型,新能源建設規模254.6萬千瓦(其中風電174.2萬千瓦、光伏80.4萬千瓦),制氫能力10萬噸/年,氫氣通過長輸管道送至燕山石化,項目投資業主為中石化新星內蒙古綠氫新能源公司,計劃總投資205億元,開工時間2023年12月,投產時間2027年6月。
二、有關要求
(一)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示范項目開發主體盡快實施,單個示范項目須由同一投資主體建設。
(二)示范項目由盟市相關部門負責核準(備案)。請盟市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及時為項目辦理相關手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核準(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能源局。
(三)實施方案中承諾的氫氣應用項目核準(備案)后,風光制氫項目才能核準(備案)。
(四)示范項目應進一步與電網公司溝通完善接網方案,項目核準(備案)前,須取得電網公司并網許可。
(五)示范項目中配建的風光項目屬市場化并網項目,電網公司收購電量不超過項目新能源總發電量的20%。風光項目和制氫項目需同步投產,嚴禁只建設風光項目,制氫項目不投產。并網型示范項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網。并網型示范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電網企業予以并網。項目應按建設時序開工和建成投產,否則將視情況取消該項目示范資格。
(六)示范項目嚴格按照批復內容組織實施,投資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期內及正式投產后五年內,不得以出賣股權、資產租賃、分包、轉包等任何方式實質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開發主體無力實施的,應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從示范項目中取消,相應建設規模予以清理廢止。
(七)示范項目配套建設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氫變電站,接入線路由制氫企業投資建設。并網型示范項目應作為整體接入電網,與電網的聯絡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出資建設,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氫企業建設,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收購。
(八)示范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保、土地、林草、能耗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九)示范項目各環節要堅持科技創新,確保技術路線處于國內外先進水平,堅決避免采用低端、淘汰類技術產品,充分發揮產業帶動效應。
三、有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影響示范項目推進的重大事項,及時向自治區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確保示范項目順利推進,發揮示范作用。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做好階段性評估和全過程評估工作,每月20日前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示范項目進展情況。自治區能源局每月將對示范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報送示范項目進展不及時、不準確或對示范項目監管不到位的,以及對建設進度緩慢、未按建設計劃推進示范項目建設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將及時予以約談、通報;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項目,將視情況取消該項目示范資格。
(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項目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氫能安全的宣傳工作,在氫能制、儲、運、用等各環節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
文章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