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工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印發《河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河南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提到,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化工園區,確需新設的,須經省聯席會議會商同意后報省政府審定;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聯席會議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原則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可采取“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
化工園區不得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
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
省級審核總評分70分及以上的園區,認定為化工園區。省級審核總評分7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有以下情形的,園區認定不予通過:園區設立和總體規劃未按規定批復(本辦法實施前的總體規劃批復視同設立批復),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水資源論證未經審查通過,產業規劃未經論證通過,園區被認定為較高以上安全風險等級的。
附全文:
河南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政府審定同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化工園區。新設立化工園區,是指本辦法實施后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三條 園區布局。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關規劃和行業管理或技術規范,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有明確的四至范圍和坐標。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原則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可采取“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
化工園區不得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
第四條 園區規劃。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依法開展水資源論證,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礦產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產業定位、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和重點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化工園區內不得存在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
第五條 園區設施。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供電、供熱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的相關設施。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設照明、防碰撞、消防應急等設施。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現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六條 園區管理。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結構,根據需要設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應急救援等部門,配備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及滿足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園區有多個片區的應當有統一的運行管理機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建立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規劃有關要求的入園項目評估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責任關懷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機制等符合產業發展的制度體系。
第七條 園區安全。化工園區應依法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通過專家評審。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視頻監控、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企業危險場所視頻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等,實時監控所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等的重點區域,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裝備和應急物資。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建設率符合相關要求。
第八條 園區環保。化工園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查。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空氣、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空氣、水和土壤環境質量達到相關標準。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化工園區應建有特征污染物名錄庫,依法開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
第九條 園區發展。化工園區應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嚴格能效約束推動節能降碳的相關要求,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節能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動工藝革新、技術升級,推進副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做好高耗能行業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有效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
鼓勵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如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設智能車間和智能工廠,加強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條 化工園區的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等部門參與,各部門依據職責,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認定材料。
(一)園區認定申請文件。
(二)規劃布局。縣級及以上政府關于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園區總體規劃及批復文件,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園區所在的城市、縣或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矢量數據及用地文件,安全控制線劃定情況和相關坐標數據,園區內部布局及標注重大危險源、倉儲等設備設施的廠區平面圖(有條件的提供三維實景圖)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三)產業經濟。園區近三年平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化工產業建成區面積占比及關聯度、創新能力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包括園區企業(含在建項目)名單、投資額、財務報表及用地文件等。
(四)基礎設施。園區公用管道管廊、集中供熱、供水、雙電源供電及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求的相關設施,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五)管理體系。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制、責任關懷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機制等管理制度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六)安全生產。園區安全應急管理部門設置、封閉化管理、安全風險監測監控系統、應急指揮中心、消防站、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建設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實習實訓基地、應急預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七)環境保護。園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設置,廢水收集處理系統,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系統,環保監測監控體系,空氣、水、土壤環境質量達標率,特征污染物名錄庫建設,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八)資源利用。園區規上化工企業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工業用水重復率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九)兩化融合。園區信息化平臺建設、智能車間認定、智能工廠認定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十)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申請認定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申請材料,按下列程序逐級審核報送。
(一)認定申請。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向省轄市政府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市級初審。省轄市政府(含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下同)按照本辦法要求對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并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名單及評分表,以正式文件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附相關材料)。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河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專家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進行復核和現場考核,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
(四)認定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經省政府審定后,作為認定化工園區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認定標準。
(一)省級審核總評分70分及以上的園區,認定為化工園區。(評分標準見附件)
(二)省級審核總評分70分以下的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有以下情形的,園區認定不予通過:園區設立和總體規劃未按規定批復(本辦法實施前的總體規劃批復視同設立批復),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水資源論證未經審查通過,產業規劃未經論證通過,園區被認定為較高以上安全風險等級的。
第四章 園區設立
第十四條 原則上不再設立新的化工園區,確需新設的,須經省聯席會議會商同意后報省政府審定;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聯席會議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第十五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選址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并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在環境敏感區;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依法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并依照規定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新設立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應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建立職責明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設立材料。
(一)園區設立申請文件。
(二)規劃布局。園區總體規劃及相關批復文件,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意見,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查意見,園區所在的城市、縣或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建成區面積、四至邊界和坐標矢量數據及用地文件。
(三)管理機構。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包括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人員配備情況等相關說明及佐證材料。
(四)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七條 設立申請及批準程序。
(一)設立申請。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向省轄市政府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二)市級初審。省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相關部門或專家對設立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附相關材料)。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初審符合設立標準要求的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省政府審定。
(四)設立批準。經省政府審定,做出批準設立決定。
第五章 園區擴區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擴區條件。化工園區擴區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建成區面積達到規劃總面積70%及以上;2.建成區畝均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應達到省級開發區基準值要求;3.擴區區域原則上應與原化工園區相鄰或相近,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4.擴區規模合理、布局集中,擴區區域內原則上無非化工企業(公用以及配套工程類企業除外),不跨越縣(市、區)、開發區區域范圍。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擴區后應滿足第二章建設標準。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擴區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申報與批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省轄市政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擴區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經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核一致同意后,形成審核報告報省政府審定。經省政府審定后,出具同意園區擴區的批復。
(二)建設與認定。園區擴區批復2年內應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園區認定,具體認定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擴區實施期內,可在擴區范圍內新建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2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擴區工作終止,不得在擴區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期間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本辦法實施前,園區擴區規劃已經省轄市政府批準的,直接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復。
第二十一條 認定化工園區進行整合應由省政府批準,園區整合后應重新進行認定(具體程序參照本章第二十條)。
第六章園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省轄市政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做好化工園區的監管,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主體監管責任,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具體負責化工園區認定、設立、總體規劃批復和產業規劃審核、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等工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能耗、煤電氣等生產要素協調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評價、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化工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應急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論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及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涉及消防工作的有關職責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負責化工園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等相關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地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政策要求,對已列入目錄屬于淘汰和禁止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和環保生產條件、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禁止進入園區。
第二十四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鼓勵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和園區外的化工企業搬遷至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二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省轄市政府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備案;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地質條件,產業規劃,園區內企業安全防護距離,園區周邊情況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二十六條 根據安全、環保等相關規定,化工園區自認定之日起,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至少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對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規劃開展跟蹤環境影響評價。對不符合安全、環保、節能要求,隱患嚴重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第二十七條 對已認定園區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開展一次自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3年組織一次復核。復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