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三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現階段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憑證。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各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
此外,《通知》指出,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體系,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電網提供的基礎數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項目所發電量核發相應綠證。綠證原則上可轉讓,綠證轉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積極推進綠證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參與綠證交易。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
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2〕1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統計局、能源局,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清潔低碳轉型、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有關要求,有序推進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范圍
(一)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現階段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二、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
(一)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憑證。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各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
(二)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體系,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電網提供的基礎數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項目所發電量核發相應綠證。
(三)綠證原則上可轉讓,綠證轉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積極推進綠證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參與綠證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統計核算體系
(一)夯實可再生能源消費統計基礎。電網企業和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省內和省間交易、消費和結算等數據的統計核算,加強對相關數據的收集、分析、校核,確保可再生能源消費數據真實準確。
(二)開展國家與地方層面數據核算。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數據核算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負責核定全國和各地區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
四、科學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一)統籌做好各地能耗雙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但仍納入能耗強度考核。
(二)有效銜接地方節能目標任務。各省(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要根據“十四五”國家確定的節能目標任務,綜合考慮新增可再生能源扣減等因素,科學確定本地區“十四五”節能目標任務并做好組織實施。
五、做好組織實施
(一)規范數據報送與核算。每年1月底,國家能源局向國家統計局提供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初步數,4月底前,提供最終數。6月底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最終核定各地區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
(二)切實加強綠證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綠證交易管理的制度體系,加強對各地區綠證交易工作的跟蹤指導。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綠證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開展虛假交易、偽造和篡改數據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建立健全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機制與核算體系,健全可再生能源電量認定與統計支撐體系。建立符合規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消費復議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堅決杜絕數據造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統 計 局
國 家 能 源 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