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聯合發文并對外發布《進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并再次強調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中對原料用能的基本定義和具體范疇再次進行了明確:
基本定義: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即能源產品不作為燃料、動力使用,而作為生產非能源產品的原料、材料使用。
具體范疇:用于生產非能源用途的烯烴、芳烴、炔烴、醇類、合成氨等產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及其制品等,屬于原料用能范疇;若用作燃料、動力使用,不屬于原料用能范疇。
2021年12月8日-10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有多個首提內容,其中“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內容,對我國煤化工行業將產生重大利好,影響深遠。
《“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提出“原料用能不納入全國及地方能耗雙控考核。”即作為原材料使用的能源既不納入綜合能源消費量的統計、也不納入能耗強度的計算中,這是我國能源統計方法體系和數據體系的一個重大變革,不管是歷史基礎數據還是未來統計數據都將產生重大變化,也深刻影響能耗雙控目標的制定和實施。
1.如何界定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費量?
在現行《能源統計報表制度》中對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費量的定義是:“指能源產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動力使用,而作為生產另外一種產品(非能源產品)的原料或作為輔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時通常構成這種產品的實體。它與用作加工轉換的區別是:用作加工轉換,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還是能源(或產出的產品屬于加工轉換過程中產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產品和聯產品)。而用作原材料時,投入的是能源,產出的主要產品是能源范疇以外的產品,包括產出的某種產品在廣義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燒以提供熱量),但通常意義上不作能源使用的產品。”
上述定義在宏觀領域是容易理解的,但在具體微觀領域就存在邊界不清、容易混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
如在煤或天然氣制合成氣、合成氨、甲醇領域,如何區分燃料和原料難度較大。蒸汽轉化法制合成氣,造氣主反應為吸熱反應,熱量主要由燃料天然氣提供,部分由造氣尾氣提供,造氣尾氣的來源是原料天然氣,實際燃料包括生產統計的燃料天然氣和造氣尾氣等源自原料天然氣的余能廢氣;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氣,更難以區分燃料氣和原料氣,不完全燃燒反應和造氣反應在同一邊界內共同反應,原料氣的燃燒放熱為造氣主反應提供反應熱,燃燒產物也加入造氣反應中。
2.產出二次能源如何在能源消費量中扣除?
同樣以合成甲醇為例,以煤炭或天然氣為原料制成的甲醇可作為主要的化工原料使用,也可直接作為燃料使用,添加到甲醇汽油中使用,也可以進一步縮合反應制二甲醚,二甲醚也是重要化工原料,也有在民用領域大量替代液化石油氣的趨勢。因此甲醇和二甲醚生產即可視為化學原料生產過程、也可視為能源加工轉換過程,生產甲醇的用作原料的煤炭或天然氣,若不計入能源消費量中,其產出產品也不作為二次能源在能源消費量中扣減,導致下游將甲醇或二甲醚作為燃料使用時,能源消費量的無中生有。同樣,回收利用原料反應所產生余熱余能資源,生產的熱力、電力等二次能源,自用是否統計?外供是否扣除?
3.作為還原劑的化石能源是否納入原材料?
在高爐煉鐵、礦熱爐煉鐵合金、有色金屬冶煉領域中,焦炭、蘭炭等碳質化石能源,既作為還原劑還原金屬氧化物得到金屬單質,其氧化放出反應熱為主反應提供熱量和反應條件,部分碳進入生鐵和鐵合金產品中。作為還原劑部分的化石燃料也符合不作為能源使用、進入或構成產品這兩點原材料屬性。
綜上所述,在原材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量統計的具體微觀操作層面存在如何界定、如何統計等問題,加上我國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能源統計基礎工作現狀,精準實現“原料用能不納入全國及地方能耗雙控考核”,還需深入系統的研究方法學層面問題,同時還應預防以原材料為名目,規避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監管的現象。
根據2021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能耗“雙控”要盡早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在此建議能源統計制度盡早引入碳排放核算方法理念,以是否最終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入大氣為指針,用于區別作原材料的化石能源和燃料的化石能源。
原料用煤和燃料用煤是不同的。比如,煤化工領域將煤制成塑料、化肥等,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消耗一部分煤炭作為燃料,也有一部分煤炭作為原料被帶進了工業產品。通常燃料用煤排放的都是二氧化碳;原料用煤則轉化為產品或下游產品的原料,其排放僅為燃料煤排放的20%。所以,在統計上分開計算,在管理上分開考核,有助于做到管理的精細化。此外,新增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充分考慮了我國煤炭資源豐富的基本國情,有利于促進原料用煤產業發展,調動企業清潔高效利用煤炭資源的積極性。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統計局等相關主管部門尚未出臺對工作方案這一要求的具體統計計算方法學的規定或解釋,相關的實施辦法有待進一步的明確。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2〕8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西省能源局:
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保障高質量發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有關要求,有序推進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科學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界定原料用能范疇
(一)基本定義。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費,即能源產品不作為燃料、動力使用,而作為生產非能源產品的原料、材料使用。
(二)具體范疇。用于生產非能源用途的烯烴、芳烴、炔烴、醇類、合成氨等產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及其制品等,屬于原料用能范疇;若用作燃料、動力使用,不屬于原料用能范疇。
二、加快夯實原料用能數據統計核算基礎
(一)切實加強企業層面數據填報。地方統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填報原料用能消費量的督促指導,推動相關企業嚴格落實能源統計報表制度,按照統一規范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填報目錄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本單位原料用能數據。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企業及時將原料用能數據納入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二)及時開展地方層面數據統計。地方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快統計工作進度,及時統計核算形成本地區原料用能消費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費后的能耗強度降低率等數據,并按程序報送國家統計局,有效支撐統計數據發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等工作。地方節能主管部門要對企業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并與統計部門做好溝通銜接,保證相關數據的一致性、可比性。
(三)統一實施國家層面數據核算。國家統計局牽頭開展國家層面原料用能數據統計核算,負責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原料用能消費量、能耗強度降低率等數據。全國及各地區原料用能消費量以各級統計部門公布的年度能源平衡表中用作原料、材料的終端能源消費量為準。
三、科學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一)原料用能不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在國家開展“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原料用能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據此核算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指標。
(二)科學核算能耗強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強度時,原料用能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地區生產總值不作調整。在核算能耗強度降低率時,原料用能消費量同步從基年和目標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
(三)有效銜接各地區節能目標任務。各省(區、市)節能主管部門要根據“十四五”國家下達的能耗強度降低目標,綜合考慮原料用能扣減等因素,科學確定本地區“十四五”節能目標任務并做好組織實施。
四、統籌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一)優化完善項目節能報告編制。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在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中,要落實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要求,指導有關單位在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中增加項目原料用能消費情況。
(二)有序實施項目節能審查。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在實施項目節能審查時,對于評價具體項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參考該項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內的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等數據。對于分析項目對本地區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影響的,主要參考該項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費量和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等數據。
五、做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統籌好原料用能扣減與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節能管理等工作,引導用能單位持續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數據運用。各級統計部門要指導用能企業按要求開展原料用能統計核算,做好數據收集、統計、核算、發布等。
(二)規范數據報送和發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關數據報送、發布等工作,切實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數據質量。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節能監察,關注企業原料用能消費數據統計和報告情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原料用能數據的審核,對于虛報、多報、瞞報或偽造、篡改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能力建設。各級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原料用能統計能力建設,研究適當提前相關數據統計報送時限,加強原料用能統計核算培訓,不斷提升原料用能統計規范性和科學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