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8月31日消息,為進一步完善化肥儲備管理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及財政部對《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為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復合肥儲備品種為尿素、磷酸二銨、高濃度三元復合肥(以下簡稱三元復合肥);鉀肥儲備品種為氯化鉀、硫酸鉀;救災肥儲備為能力儲備,不儲備實物化肥,承儲企業需遵守下達的儲備任務規模、投放數量、投放方向、具體品種、時限等指令,并保證相應的應急調運能力。
根據《管理辦法》,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備肥需要,根據儲備所在地區農業生產情況,承儲企業在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儲備任務的年度儲備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間選擇連續6個月,其他省(區、市)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間選擇連續6個月。鉀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原則上為4年,年度儲備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災肥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原則上為4年,為保障洪澇、臺風等災后用肥需要,年度儲備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鉀肥儲備重點布局交通便利地區或糧棉主產區,儲備庫點均需位于我國海關關境內。
氮磷及復合肥儲備分省(區、市)布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根據全國化肥市場形勢和調控需要,綜合考慮各地農業用肥量、化肥生產運輸能力等情況研究確定,并由承儲企業在中標區域內合理選擇存儲庫點。糧食主產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任務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區儲備規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