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
(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生產單位現狀的安全評價。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在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導則,同時,鼓勵根據本導則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0號)
《安全評價通則》(國家安全監管局安監管技裝字〔2004〕37號)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91)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94)
《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
三、定義
(一)化學品
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險化學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等。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指依法設立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包括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
(四)中間產品
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
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生產成本的單位。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作業場所
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搬運、運輸、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或者處理等場所。
(七)危險因素
對人造成傷亡或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
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九)危險程度
對人造成傷亡和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
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中毒、疾病或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尺度。
(十一)評價單元
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安全評價的需要而將被評價對象劃分為一些相對獨立部分進行安全評價,其中每個相對獨立部分稱為評價單元。
四、安全評價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
(二)生產裝置、設施的企業外部周邊情況
(三)生產裝置、設施所在地的自然條件
(四)生產過程中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產條件
五、安全評價工作程序
(一)確定現狀安全評價范圍
(二)收集、整理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三)確定安全評價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五)與被評價單位交換意見
(六)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果
(七)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六、安全評價范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被評價單位的實際需要,由被評價單位和評價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的范圍。
七、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一)被評價單位和評價單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評價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資料、數據(參見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產單位使用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物等物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等資料
八、安全評價方法
(一)評價方法
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評價,以安全檢查表的方法(參見附件2)為主,其他方法為輔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評價,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國際、國內通行的安全評價方法
(二)安全評價單元劃分原則
根據被評價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安全評價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則劃分安全評價單元:
⒈以危險、有害因素的類別為主劃分
⒉以裝置、設施和工藝流程的特征劃分
⒊可以將安全管理、外部周邊情況分別劃分為一個評價單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評價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⒈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⒉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類
(二)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生產單位外部周邊情況和所在地自然條件
⒈分析生產裝置、設施的危險、有害因素對生產單位周邊社區的影響
⒉分析生產單位周邊社區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
⒊分析自然條件對生產裝置、設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