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工信廳印發《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獎勵辦法》。根據該《辦法》,福建省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單個重點新材料產品銷售總額5%的比例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辦法》所稱“新材料”是指新出現的具有優異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傳統材料改進后性能明顯提高或產生新功能的材料;“首批次重點新材料”是指生產企業在首年度生產銷售的、符合《福建省重點新材料首批次生產應用支持參考目錄》范圍內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申報企業應符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擁有重點新材料產品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單個品種上一年度銷售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等條件。
《辦法》還指出,對列入工信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的鋰電正極材料、鎢、稀土及相關延伸產品的生產企業,投保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責任保險等并獲得工信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的,省級財政予以配套獎勵,獎勵金額為投保年度保費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