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將醫用氧納入藥品管理
本報北京訊 今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郴州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被曝光,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鑒于該事件問題的嚴重性,6月13日,衛生部對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予以全國通報。
通報稱,經調查,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在氧氣采購和使用環節均存在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問題。2006年1月~2010年3月,該醫院北院向未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的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買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由該公司自行罐裝的氧氣30832瓶,并將違規購置的工業氧代替醫用氧用于臨床醫療。
衛生部認為此行為反映出以下問題:
一是醫院個別人員以權謀私,嚴重損害患者利益。該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丈夫陳和平(系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方便,使無證生產醫用氧的公司長期為該院提供氧氣。二是醫院相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以病人為中心”的醫院管理理念未落實,在醫用氧采購、供應、使用、監督等環節未能嚴格按要求執行。三是醫院管理不到位,規章制度缺失,部分工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忽視醫療質量與安全,形成了下級不匯報、上級不監督的不良工作作風。
事件發生后,湖南省衛生廳已責成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停用并封存了向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購入的氧氣,要求醫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購醫用氧;在全省醫療機構組織開展“問題氧”全面清查工作。郴州市紀委和市直機關紀工委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給予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開除黨籍、行政降兩級處分,幾個相關負責人也受到了不同的處分。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和平已移交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通報稱,工業氧代替醫用氧事件,暴露出醫院在依法執業、規范管理、落實制度和強化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監管不夠。為此,衛生部要求:要將醫用氧統一納入藥品管理體系,按照《藥品管理法》要求,嚴格執行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
據悉,衛生部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全國醫療機構醫用氧以及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專項檢查活動,并將其作為“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重要內容之一。(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