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煤礦應當按照煤炭工業設計規范規定的規模核定生產能力,生產能力核定結果達不到煤礦規模等級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已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滿1年后(露天煤礦、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或者智能化煤礦不受限制),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方式提高產能規模。
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剩余服務年限應當與煤炭工業設計規范一致,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或者智能化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的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資源整合,通過能力核增可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的煤礦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礦及實施綜合機械化改造或總服務年限達到設計規范要求礦井的剩余服務年限僅作為參考。
《通知》強調,嚴格履行電煤保供穩價責任。核增產能煤礦要積極承擔電煤增產保供責任,核增產能形成的新增產能必須全部按國家政策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
原文如下:
應急管理部 國家礦山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關于加強煤炭先進產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應急〔2022〕5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切實做好能源保供期間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工作,進一步釋放先進煤炭產能,提升煤炭安全穩定供應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有序確認先進產能煤礦
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有關規定,生產系統具備增產能力,且符合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基本條件的煤礦,經煤礦認真核算、企業開展全面安全檢查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地方煤礦由省級煤礦生產能力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煤礦由集團總部報經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同意,開展先進產能核定工作。
二、嚴格認真審查安全生產條件
(一)確保安全生產是先進產能釋放的前提條件,在審查安全生產條件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先進產能煤礦:
1.生產技術、工藝、裝備或者生產布局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采用限制類生產工藝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3.產能低于國家或者省級相關文件所確定引導退出煤礦規模的。
4.正在履行改擴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程序的。
5.非綜合機械化開采的。
6.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的。
7.同時生產采煤工作面個數超過2個,或者核增產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個數的。
8.核增生產能力后,需要增加勞動定員的。
9.采掘(剝)接續緊張的,或者核增生產能力后煤礦“三量”不符合規定的。
10.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未達到二級及以上的。
11.開采同一煤層的相鄰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沖擊地壓礦井,本礦井未進行鑒定的。
12.有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失信行為且未滿管理期限的。
13.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14.露天煤礦批復用地達不到3年接續要求(資源枯竭、已無剝離工程量的除外),采煤對外承包,或者將剝離工程承包給2家(不含)以上施工單位的。
15.近3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人數達到2人及以上的。
16.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
17.存在其他不宜釋放產能情況的。
(二)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礦井原則上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對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瓦斯抽采達標,且1年內未發生瓦斯超限的高瓦斯礦井;不受強含水層威脅、僅因礦井涌水量因素判定為水文地質類型為復雜的,且排水能力能夠滿足要求的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根據煤礦災害危險程度、災害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礦一審”的原則,適時開展核增產能試點工作。對高瓦斯礦井核增后的生產能力不得大于800萬噸/年。對原建設能力大,現核定的生產能力小于70%的沖擊地壓礦井,根據礦井沖擊地壓災害情況、治理情況,并經專家充分論證,可以合理核定產能。各省級煤礦生產能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申報試點的煤礦(含本地區中央企業煤礦)安全條件進行審核同意后,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三、實事求是確定核增幅度、間隔和剩余服務年限
(一)煤礦應當按照煤炭工業設計規范規定的規模核定生產能力,生產能力核定結果達不到煤礦規模等級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則確定。
(二)已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滿1年后(露天煤礦、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或者智能化煤礦不受限制),可通過生產能力核定方式提高產能規模。
(三)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剩余服務年限應當與煤炭工業設計規范一致,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或者智能化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后的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資源整合,通過能力核增可達到中型及以上規模的煤礦剩余服務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礦及實施綜合機械化改造或總服務年限達到設計規范要求礦井的剩余服務年限僅作為參考。
四、依法依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加快完善相關手續辦理。煤礦企業要按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林草等部門有關規定,加快開展礦區總體規劃修編、環境影響評價、礦權、用地用草等相關手續辦理。
(二)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供期間,煤礦企業要向釋放產能煤礦派駐工作組,開展安全監督和現場檢查,確保煤炭安全平穩供應。煤礦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標準,井工煤礦嚴禁增加采煤工作面和入井作業人員,嚴禁減少災害治理工程和時間;露天煤礦嚴禁無序增加入坑人員數量和設備密度,嚴禁隨意減小工作平盤寬度,加大邊坡角度。
(三)嚴格落實煤礦企業生態保護修復責任。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責任,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認真履行土地復墾修復法定義務,切實保護好林草資源、修復好森林草原生態。
(四)嚴格履行電煤保供穩價責任。核增產能煤礦要積極承擔電煤增產保供責任,核增產能形成的新增產能必須全部按國家政策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
本通知未作規定事宜,仍按照《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應急〔2021〕30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應急管理部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