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5%、23%、20%、15%……近期煤電機組深調出力下限(最低負荷率)不斷下探。根據公開報道,甚至有電廠深度調峰負荷率達到10%額定負荷,刷新了我國煤電機組深度調峰的新紀錄,也遠遠低于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去年發布的《關于開展全國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的通知》(下稱《通知》)所規定的新建、現役機組“純凝工況調峰最小發電出力達到35%額定負荷”的目標。
電不能大規模儲存,發、用需要同步,為了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需要發電機組改變出力以適應負荷變化,這種變化即為調峰。假設一臺60萬千瓦的煤電機組,在某一時刻每小時發電量從60萬千瓦降至18萬千瓦,那么這時機組負荷為18萬千瓦、調峰能力是42萬千瓦,即負荷率為30%、調峰深度為70%。
隨著新能源電力高比例增長,作為當前最經濟、最可靠的調節電源,煤電機組責無旁貸承擔了電力系統調峰重任。那么,煤電調峰負荷有無下限?是否越低越好?
靈活性改造要因“機”制宜
“太卷了。”針對近日不斷刷新的深調負荷紀錄,某發電企業工作人員李某感嘆,“追求技術進步無可厚非,但一定要因‘機’制宜,避免陷入‘越低越好’的冒進誤區中。”
李某說:“以百萬千瓦機組為例,負荷壓到40%時煤耗增加了將近20%,再往下探,對機組的安全性威脅比較大,恐怕達不到安全考核指標。至于收益,如果加上自身能耗增加的費用,不見得如公開報道那樣樂觀。”
“煤電負荷深調至20%額定負荷,雖然技術上可以實現但效率下降很多。”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東電力設計院副總經理葉勇健進一步指出。
“好比一輛汽車速度80—100公里/時,突然降速至20—30公里/時,能跑起來但是非常耗油。機組同理,在低負荷下長期運行的機組,實際上反而增加了度電二氧化碳的排放,某種程度上是抵消了新能源發電的減碳效果。”葉勇健說。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一味強調深調負荷下限并不科學。葉勇健指出,提高機組負荷變化速率比一味降低機組最低出力更為重要。
李某表示,煤電機組應分級使用,高參數的大機組參與深調優勢不明顯,應該發揮經濟性優勢,帶基本負荷運行。“靈活性改造的重頭應是亞臨界機組。目前,這些機組裝機總量合計約3.65億千瓦,占總裝機1/3左右,其中30萬千瓦等級機組約900臺,這些機組煤耗高、靈活性差,改造潛力大、意義更重大。”
要從行政主導向價格引導轉變
那么,如何科學確定調峰深度?
根據中電聯去年7月編撰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標準體系預研報告》,從國際經驗看,如德國煤電機組改造后最小出力為25%—30%,丹麥則低至15%—20%,這說明“煤電靈活性改造技術上是可行的”。
上述報告同時強調,完善的電價機制是煤電靈活性改造的驅動力。以丹麥為例,其火電利用小時數從5000小時降至2500—3000小時,仍然確保了合理的收益。
有不愿具名專家指出,德國、丹麥等國已經建成了成熟的電力市場,可借助容量市場機制,以價格信號反映資源的稀缺性,進而有效激勵發電側進行改造,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成熟電力現貨市場的國家,并未設置專門的‘調峰’輔助服務產品,而是通過現貨市場不同區域、不同時序的價格信號,引導市場主體在高峰和低谷時段主動調整出力,而在我國則主要通過人為指令調整負荷變化。”
那么,市場如何調動機組主動出力?有專家解釋指出,系統負荷較小的谷時段電價可能較低,負荷較大的峰時段電價可能較高。因此,調節能力強的機組可以通過在谷時段少發電、峰時段多發電獲得較高的平均電價。調節能力較差的機組如果無法在谷時段減小出力,就得接受較低的電價。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進一步指出,“調峰”是我國在2006年提出的輔助服務新產品,從實際效果來看,初期降低了新能源棄電率,促進了節能減排。“但這種行政主導的市場機制存在明顯缺點,激勵機制被扭曲,甚至出現了可再生能源‘消納改善效益卻更差’的局面。因此,國家發改委在近期發布的《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在現貨市場內推動調峰服務’,指向很明確,就是要從計劃向市場轉變。”
亟需建立統一技術標準體系
這一轉變如何實現?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的《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已明確,完善靈活性電源建設和運行機制,“全面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完善煤電機組最小出力技術標準,科學核定煤電機組深度調峰能力”“完善支持靈活性煤電機組等調節性電源運行的價格補償機制”。
“目前我國已開展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中存在多方面問題,包括機組安全、機組經濟性、設備壽命、新技術可靠性、新技術造價、調度運行、經濟評價、政策補貼等,且當前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技術路線較多,不同地域、不同電網、不同機型等均存在一定適用性差異。”黃某表示,靈活性改造技術在實際工程推廣中缺乏標準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技術參考,“因此,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需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體系。”
李某則認為,除上述標準外,完善煤電機組最小出力技術標準也非常必要,可避免一味服務調度要求而降低負荷,從而帶來安全隱患。
袁家海建議,在價格補償機制方面,應盡快取消現貨試點內調峰輔助服務品種。“采取輔助服務市場和電能量市場聯合優化出清機制,通過不同時段的價格信號來引導市場主體在高峰和低谷時段調整出力,是優化配置資源最經濟的方式,也是能夠合理優化不同機組輔助費用、降低終端用戶電價的重要舉措。”
(圖片來源:veer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