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張海潮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金華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海潮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海潮利用擔任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石化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張海潮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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