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降碳產品范圍,率先引導鋼鐵、焦化等項目購買。
關于印發《河北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落實《關于建立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試行)》(冀政辦字〔2021〕123號),我辦制定了《河北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河北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規范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根據《關于建立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實施方案(試行)》要求,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降碳產品的申請、評估、價值實現等機制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降碳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固碳產品、可再生能源、近零能耗建筑、碳普惠等。
第三條 本辦法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試點先行、穩步推進、誠實守信、公平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是本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相關制度,組織推動降碳產品申報;
(二)管理降碳產品評估;
(三)監督降碳產品價值實現過程。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和草原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降碳產品開發實施和宣傳引導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負責建立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平臺,受理降碳產品申請,組織實施評估等工作。
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負責建立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服務平臺,并納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價值實現規則,提供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建立風險防范機制。
第七條 通過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支持降碳產品開發,提高生態系統固碳能力。
率先引導鋼鐵、焦化等項目和超出核定年度碳排放總量的企業購買降碳產品,逐步向其他“兩高”行業拓展;鼓勵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社會機構、科研院所在舉辦專業會議、商務展覽、大型活動時,購買降碳產品中和碳排放。
優化資源要素配置,加快“兩高”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助力實現碳中和愿景。
第二章 申報評估
第八條 降碳產品申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為產品業主;
(二)申報產品的開發符合主管部門發布的方法學要求。
第九條 申報人應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審核機構編制降碳產品核證報告,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請表、第三方審核機構編制的核證報告和評估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受理降碳產品申報材料后,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少于 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于 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納入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平臺。
第十三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人發放評估表。評估表中載明產品業主、降碳產品量等內容。
第三章 價值實現
第十四條 降碳產品價值實現參與主體包括出讓方和受讓方。出讓方為通過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評估確認并在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服務平臺注冊的產品業主。
受讓方為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重點排放單位、機構、組織、個人。
第十五條 降碳產品價值實現參與主體應當通過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服務平臺,實現生態產品價值。
第十六條 出讓方持降碳產品評估表,在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開設實名賬戶,登記降碳產品。
受讓方向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提出申請,登記需求量。
第十七條 降碳產品價值采用協議轉讓、定價點選、公開競價及規定的其他方式實現。
降碳產品價格參考國家碳市場同期前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
第十八條 降碳產品價值實現后,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向受讓方出具憑證,并向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完成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的,由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在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平臺削減出讓方降碳產品量、登記受讓方受讓信息。
第二十條 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相關信息,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全省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服務平臺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應當對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相關資料歸檔并長期保存。
第四章 第三方審核機構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包括:
(一)經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三方審核機構;
(二)省生態環境廳登記的其他第三方審核機構。
第二十三條 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納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范圍、或者聯合經國家應對氣候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降碳產品核證工作:
(一)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開展審核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人員和必要設施;
(三)具備規范的審核質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三次以上碳市場核查業績;
(五)從業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開展降碳產品核證工作,對核證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降碳產品價值實現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保密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向社會公布第三方審核機構名單并動態更新。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服務中心加強對產品業主的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其申請,依法依規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 鼓勵設立低碳轉型基金或綠色發展基金,支持降碳產品能力建設;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綠色通道,為降碳產品價值實現提供融資保障。
培育壯大我省降碳產品開發機構和第三方審核機構,積極培樹降碳產品價值實現典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