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新建石化和化工項目準入條件(試行)(征求意見稿)》公示,要求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必須進入已通過認定且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安全風險等級評定不屬A類、B類化工園區。
準入條件所指的主要原輔材料、最終產品為化學品、生產工藝中存在化學反應的生產項目,主要從項目行業的制造業屬性和具有化學反應具有一定危險性考慮;擴大產能類改、擴建項目性質等同于新建項目,故按此準入條件執行。
廣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準入條件(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從源頭提升全區石化和化工行業本質安全水平,嚴格新建石化和化工項目準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0〕3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安委〔2020〕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準入條件。
基本要求
(一)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必須進入已通過認定且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安全風險等級評定不屬A類、B類化工園區。
(二)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應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石化和化工產業布局規劃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設區市主導產業或主導產業的配套產業、“禁限控”目錄、化工園區產業規劃等要求。
(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應不屬于現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按國家規定允許產能置換項目除外)、淘汰類,不屬于廣西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禁止類。
(四)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控點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建設優化產品結構、安全隱患整治、環境污染治理和節能降碳、智能化、信息化技術改造項目,改造項目不應涉及增加產能。
(五)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文件要求。
安全準入要求
(六)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不得涉及《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等通知公告規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藝技術、設備。
(七)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技術應當來源合法、安全可靠。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當經過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參與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或提供工藝來源地省級安全可靠性論證。禁止新建涉及間歇、半間歇法硝化反應的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
(八)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立項前應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進行安全風險防控聯合評估;其中涉及生產光氣、氯氣、硫化氫等一、二類急性毒性氣體,氰化鈉、氰化鉀、氰化氫等劇毒化學品,硝酸銨、氯酸銨等爆炸品,以及硝基胍、氯酸鉀、氯酸鈉等危險化學品的新建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前應由自治區級相關部門依據建設方提供的初步選址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安全風險聯合評估。
(九)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半間歇反應的,在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前應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五類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應完成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禁止新建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為工藝危險度4級及4級以上的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
(十)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設置完善的安全設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應采取自動控制系統、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五類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裝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裝置應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環保準入要求
(十一)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污染物排放必須同時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十二)環保基礎設施不完善的化工園區內不得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或環保設施長期不能穩定運行的企業不得建設涉及擴大裝置生產能力的改擴建項目。
(十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配套的工藝廢水管線及廠內污染區地面必須進行防滲、防腐處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四)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必須配套相應設施對固廢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進行貯存、轉移,實現安全處置。
(十五)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必須設置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必須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池(盡可能以非動力自流方式)和應急儲存設施,以滿足事故狀態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附則
(十六)擴大裝置生產能力的石化和化工改、擴建項目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執行。
(十七)“兩重點一重大”項目指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十八)本條件涉及的有關標準、法律法規若進行了修訂,按修訂后的新標準或新規定執行。
(十九)各設區市可制定不低于本條件要求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產項目準入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