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試點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1〕471號,以下簡稱《通知》)。試點工作是落實《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和《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實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產業園區》(HJ 131-2021,以下簡稱產業園區導則)的重要舉措之一。
試點工作應以產業園區導則和相關環評技術要求為基礎,以探索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的技術方法和工作路徑為主要目標,推動形成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環境管理的機制。在碳排放現狀核算中充分利用現有碳排放底數和統計資料。涉及“兩高”行業的園區應關注能源消耗、企業生產和廢棄物處理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碳排放,重點評估涉“兩高”行業的碳排放水平和降碳潛力;涉及大數據、云計算等高耗電的園區應關注調入電力的碳排放。結合區域和行業“雙碳”目標,通過對規劃實施后園區碳排放強度、結構等方面的預測分析,提出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規劃優化調整建議和管控措施。
通過試點工作,重點從碳排放評價技術方法、減污降碳協同治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的規劃優化調整方式和環境管理機制等方面總結經驗,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案例,為碳排放評價納入環評體系提供工作基礎。
關于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試點的通知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晉中開發區、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萬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重慶銅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陜西靖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號)、《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發揮規劃環評效能,我部選取具備條件的產業園區,在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落實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目標要求,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產業園區》,探索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的技術方法和工作路徑,推動形成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環境管理的機制,助力區域產業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通過試點工作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案例經驗,為碳排放評價納入環評體系提供工作基礎。
二、試點對象
具備碳排放評價工作基礎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園區,優先選擇涉及碳排放重點行業或正在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產業園區。試點產業園區名單(第一批)見附件1。
三、工作任務
(一)探索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的技術方法
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產業園區》的基礎上,結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中開展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要點(見附件2),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探索開展不同行業、區域尺度上碳排放評價的技術方法,包括碳排放現狀核算方法研究、碳排放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碳排放源識別與監控方法、低碳排放與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方法等方面。
(二)完善將碳排放評價納入規劃環評的環境管理機制
結合碳排放評價結果,進一步銜接區域“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國土空間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內容,細化考慮氣候變化因素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為區域建設項目準入、企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執法檢查等環境管理提供基礎。
(三)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案例經驗
通過試點工作,重點從碳排放評價技術方法、減污降碳協同治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的規劃優化調整方式和環境管理機制等方面總結經驗,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案例,為碳排放評價納入環評體系提供工作基礎。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組織實施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報送我部的試點工作方案推進工作,做好人員保障和經費支持,及時總結經驗,溝通解決發現的問題,按月報送工作進展,完成試點工作后編寫試點工作報告,梳理提煉工作亮點和創新點。產業園區所屬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跟蹤試點工作進展,在規劃環評審查中充分考慮試點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將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具體要求落實到規劃優化調整中。試點工作應結合規劃環評工作統籌推進,完成一個報送一個,整體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強化能力建設
生態環境部組織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專家團隊,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并適時組織專題研討和培訓,加強能力建設。鼓勵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我部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碳排放評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試點范圍,探索針對不同行業、區域、園區特征的碳排放評價技術方法。有意向開展相關試點工作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商我部環評司確定試點范圍和工作方案后,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引導
我部將組織對試點成果進一步總結和篩選,形成不同類型的產業園區碳排放評價案例。廣泛宣傳推廣試點好經驗、好做法,對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充分發揮試點示范效應,并不斷完善其他類型規劃的碳排放評價案例庫、方法庫,適時予以宣傳指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