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的公布,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監管三司,就《名錄》的制定背景、發布《名錄》意義、貫徹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以下簡稱《措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等做一個詳細的解讀。
問:為什么要發布《名錄》?
答:危險化學品應用廣泛,與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特性,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易造成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及財產損失。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措施,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由于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80%以上是小企業,這些企業大多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而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還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有3823種,每種化學品危險特性差異很大,發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大不一樣。因此,對危險性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實施重點監管,目前已成為各國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共識。本著全面加強監管與突出重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我們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錄》,指導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強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管工作,推動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問:《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是如何確定的?基本情況如何?
答:我們組織專門技術力量進行了一年多的專題研究,從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中進行了認真篩選,綜合考慮了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2002年以來國內化學品事故情況、近四十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國內危險化學品生產量的情況、國內外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品種等五個要素,研究了國外相關安全管理名錄,包括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工藝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學品名錄,《應急計劃與公眾知情權法》(EPCRA)中的關于危險源設施報告和應急反應制度的極度危險物質名錄及有毒化學品釋放報告管理清單(TRI),美國環境保護署《清潔空氣法》(CAA)風險管理計劃(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學品名錄,美國國土安全部《化學品設施反恐標準》中的關注化學品名錄,加拿大優先物質名單(PSL)。經有關化學品安全專家多次反復論證,最終確定了《名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列入《名錄》的60種危險化學品以及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1.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2.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
3.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4.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5.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6.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問:貫徹落實《名錄》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完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本企業涉及的《名錄》中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裝置,要增設和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增設和完善必要的緊急停車和緊急切斷系統;對儲存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要增設和完善自動化監控系統,實現液位、壓力、溫度及泄漏報警等重要數據的連續自動監測和數據遠傳記錄,增設和完善必要的緊急切斷系統。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的要求,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有關企業,要突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原則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在行政許可方面,擬在今年制修訂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中明確,對于生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重點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企業,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或安全使用許可;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把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企業,納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加大執法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突出加強監管,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問:《名錄》和《措施和原則》是什么關系?
答:目前國內部分危險化學品單位缺少有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安全生產知識。針對這種現狀,為指導有關企業規范安全生產,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水平,同時為了指導地方安監部門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編制《名錄》時,我們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配套編制了《措施和原則》。《措施和原則》從特別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應急處置原則等方面,對《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既涵蓋了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燃燒和爆炸危險性、活性反應、健康危害等基本內容,又包括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目前已經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形式向社會公布。《措施和原則》的公布,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安全生產提供了指南。可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既可以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又為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提供參考和指導。
問:《名錄》、《措施和原則》公布后,想達到什么樣的預期目標和成效?
答: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過程中,我們逐漸形成了對“兩重點一重大”加強監管的工作思路(即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均已公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為總局部門規章也將于今年發布施行。我們希望以此次《名錄》的發布為契機,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在全面加強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監管,通過強化重點監管,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有關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的有關要求,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持續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全面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問:為什么要發布《名錄》?
答:危險化學品應用廣泛,與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特性,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嚴重,易造成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及財產損失。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采取了一系列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措施,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穩定好轉的發展態勢。由于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80%以上是小企業,這些企業大多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而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還時有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有3823種,每種化學品危險特性差異很大,發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大不一樣。因此,對危險性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實施重點監管,目前已成為各國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共識。本著全面加強監管與突出重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我們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錄》,指導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強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管工作,推動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穩定好轉。
問:《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是如何確定的?基本情況如何?
答:我們組織專門技術力量進行了一年多的專題研究,從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3800余種危險化學品中進行了認真篩選,綜合考慮了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2002年以來國內化學品事故情況、近四十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國內危險化學品生產量的情況、國內外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的品種等五個要素,研究了國外相關安全管理名錄,包括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工藝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學品名錄,《應急計劃與公眾知情權法》(EPCRA)中的關于危險源設施報告和應急反應制度的極度危險物質名錄及有毒化學品釋放報告管理清單(TRI),美國環境保護署《清潔空氣法》(CAA)風險管理計劃(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學品名錄,美國國土安全部《化學品設施反恐標準》中的關注化學品名錄,加拿大優先物質名單(PSL)。經有關化學品安全專家多次反復論證,最終確定了《名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包括列入《名錄》的60種危險化學品以及在溫度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條件下屬于以下類別的危險化學品:
1.易燃氣體類別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極限范圍≥12%的氣體);
2.易燃液體類別1(閉杯閃點<23℃并初沸點≤35℃的液體);
3.自燃液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液體);
4.自燃固體類別1(與空氣接觸不到5分鐘便燃燒的固體);
5.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類別1(在環境溫度下與水劇烈反應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的傾向,或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質在任何1分鐘內釋放10升的任何物質或混合物);
6.三光氣等光氣類化學品。
問:貫徹落實《名錄》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完善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本企業涉及的《名錄》中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裝置,要增設和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增設和完善必要的緊急停車和緊急切斷系統;對儲存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要增設和完善自動化監控系統,實現液位、壓力、溫度及泄漏報警等重要數據的連續自動監測和數據遠傳記錄,增設和完善必要的緊急切斷系統。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的要求,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有關企業,要突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原則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化工行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在行政許可方面,擬在今年制修訂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中明確,對于生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重點危險化學品用于化工生產的企業,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或安全使用許可;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把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企業,納入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加大執法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突出加強監管,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問:《名錄》和《措施和原則》是什么關系?
答:目前國內部分危險化學品單位缺少有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相關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安全生產知識。針對這種現狀,為指導有關企業規范安全生產,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水平,同時為了指導地方安監部門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編制《名錄》時,我們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配套編制了《措施和原則》。《措施和原則》從特別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應急處置原則等方面,對《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既涵蓋了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燃燒和爆炸危險性、活性反應、健康危害等基本內容,又包括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目前已經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形式向社會公布。《措施和原則》的公布,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安全生產提供了指南。可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既可以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又為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提供參考和指導。
問:《名錄》、《措施和原則》公布后,想達到什么樣的預期目標和成效?
答: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過程中,我們逐漸形成了對“兩重點一重大”加強監管的工作思路(即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均已公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為總局部門規章也將于今年發布施行。我們希望以此次《名錄》的發布為契機,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方面,在全面加強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監管,通過強化重點監管,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有關企業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的有關要求,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持續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全面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