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修訂草案)》)要求,燃氣供應企業定期實施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安全檢查,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
28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市政府關于《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關于條例修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表示,2006年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的十多年來,對加快燃氣設施建設,保障燃氣供應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市天然氣供應總量從43億立方米增長到近189億立方米,燃氣管線從10400多公里增長到近29000公里。
李富瑩指出,北京市仍然存在燃氣供應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燃氣使用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特別是近年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管理形勢嚴峻,燃氣管理重心需要從注重事業快速發展轉向強化安全管理規范。
李富瑩稱,《條例(修訂草案)》由現行條例的7章53條修改為7章72條,將燃氣管理規范從管道燃氣擴展到瓶裝液化石油氣,加強氣瓶充裝、存放、配送、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
為推動減少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條例(修訂草案)》授權北京市政府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劃定禁止和限制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區域。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創新燃氣經營許可實施方式,明確北京市對管道天然氣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氣源供應實行特許經營,強化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市場集約化經營和企業抵抗風險能力,明確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應當從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氣源供應企業采購氣源。
《條例(修訂草案)》還細化燃氣供應企業的安全供氣責任和安全用氣服務保障責任,要求燃氣供應企業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定期實施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安全檢查,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對其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燃氣供應企業受理非居民的用氣開戶申請的,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供氣。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志蘭建議,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方便用戶查詢,增加“北京市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購買制度”的表述,增加禁止向未取得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購買燃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