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16時40分許,G15沈海高速溫嶺大溪段發生一起液化石油氣槽罐車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傷。6月15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安委督〔2020〕1號),決定對沈海高速浙江溫嶺段“6·13”重大液化氣槽罐車爆炸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目前事故還在調查階段,我們只能從媒體報道中獲得部分相關信息。盡管這屬于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但由于運輸液化石油氣介質和城鎮燃氣息息相關,而且部分燃氣企業也涉足了危化品運輸業務,從對事故舉一反三、汲取教訓的角度,我們對事故進行了如下初步反思。
1 引發爆炸的介質方面
造成這個事故嚴重后果的主要因素是液化石油氣引起的爆炸,液化石油氣應該是事故危險源。根據2020年5月30日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制定發布公告(2020年 第3號)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液化石油氣(LPG、CAS號:68476-85-7、UN編號:1075)和液化天然氣(LNG、CAS號:8006-14-2、UN編號:1972)都列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公告對列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的危險化學品應針對其產生安全風險的主要環節,在法律法規和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研究推進實施:第一建設信息平臺,實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第二研究規范包裝管理;第三嚴格安全生產準入;第四強化運輸管理;第五實施儲存定置化管理等特別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盡管公告明確: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要求,城鎮燃氣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但是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產生易燃氣體、與空氣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險性質是相同的。燃氣企業應通過這起事故進一步提升對液化石油氣危險后果的認識,加強液化石油氣在裝卸、分灌、儲存、運送過程中的風險管控,有效遏制事故。
2 事故發生的過程方面
根據網上公開視頻,這起事故可能是由于運輸車輛先發生碰撞、翻車的交通事故,然后罐體損壞泄漏引發的次生爆炸,液化石油氣泄漏后造成的二次爆炸后果更為嚴重,與2014年7月19日湖南邵陽滬昆高速公路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54人死亡、6人受傷)、2017 年 5 月 23 日河北保定張石高速浮圖峪五號隧道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燃爆事故(15 人死亡、19人受傷)非常類似。在燃氣行業中,也有因管道泄漏引發爆炸的事故案例。這起事故提醒我們,我們行業由于應用介質危險性的原因,在現場一些微小的失誤或失控,很可能會引發出重大次生災害。同時在發生燃氣泄漏后,要正確、快速、合理地進行應急處置,一定要考慮避免產生次生事故,有效的早期應急處置是減輕事故后果的重要手段。
3 事故前期誘因方面
這起事故車輛在高速出口匝道沖撞翻車可能與駕駛員狀態、車輛速度有關,不排除存在超速駕駛、疲勞駕駛、掛空擋行駛的違章情況。無論任何時候,人的違章行為都是安全的大敵,燃氣企業也要下大力氣杜絕作業中操作人員的違章行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在《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公告的管控措施中,強化運輸管理條款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和發貨查驗、核準、記錄制度,加強運輸車輛行車路徑和軌跡、衛星定位以及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從源頭杜絕違法運輸行為,降低安全風險。利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強化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軌跡以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在線監控和預警。
4 運輸設備方面
液化石油氣槽車載重從80年代的5噸、90年代10噸、2000年左右的20噸、2010年左右的25噸,到目前載重的26噸,車軸從2軸、3軸到目前的6軸,規定車貨總重量不允許超過49噸,但是為了載貨重量增加,底盤越來越輕、罐體重量越來越輕、壁厚越來越薄,安全可靠性降低,安全系數接近規范下限,為重大事故埋下安全隱患。液化石油氣槽車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應嚴格執行GB/T 19905《液化氣體汽車罐車》標準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第四十三條規定: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在《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公告的管控措施中,研究規范包裝管理條款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規范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產品包裝的分類、防護材料、標志標識等技術要求以及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動罐柜和罐車的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識、包裝規范、使用規范等技術要求,推動實施涉及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的包裝性能檢驗和包裝使用鑒定。
5 事故發生的周邊環境方面
一是由于臺州地區經濟活躍,拆遷費用高,民居、廠房等房屋距離高速公路較近,如果道路上發生安全事故,路邊建筑和民眾易受到傷害。既然公路允許行駛危運車輛,周邊安全間距就要考慮危險品車輛出事故的因素。二是第一次翻車爆炸后107秒后發生第二次爆炸,圍觀群眾無法及時逃離現場,造成群死群傷。對所在地周邊群眾安全宣傳存在不到位,公眾安全風險意識存在不足等情況。
6 對從事LPG、LNG道路運輸業務的燃氣企業的警示
LPG、LNG道路運輸業務屬于危險化學品管理范疇,與城鎮燃氣管理屬于不同的行業管理機制,應該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實施管理。由于重大事故時有發生,2019年11月交通運輸部第二次修正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在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中,有危化品、道路運輸兩個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涉及了這項業務。特別是在LPG、LNG列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后,安全風險的管控力度將更加強化,特別管控措施將更加嚴格。
一起事故的發生,不僅涉及一個行業,與之相關的眾多行業都需要進行反思。習總書記指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必須把它保住,我們辦事情一切都從這個原則出發。”透過6·13槽罐車爆炸事故,我們認為,出現事故靠應急救援已經亡羊補牢,應該從風險防控、隱患治理著手,將關口前移,才能真正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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