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清潔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指出使用專項資金對煤層氣(煤礦瓦斯)、頁巖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給予獎補,按照“多增多補”的原則分配。 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冬補”原則給予獎補。 計入獎補范圍的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量=頁巖氣開采利用量+煤層氣開采利用量×1.2+致密氣開采利用量與2017年相比的增量部分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上年開采利用量+(當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開采利用量)×1.5+(當年開采利用量-上年開采利用量)×對應的分配系數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0時,按0計算 某地(中央企業)當年補助資金=當年非常規天然氣獎補資金總額/全國當年獎補氣量×某地(中央企業)當年獎補氣量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分配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對超過上年產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額比例確定分配系數: 對超過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超過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超過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超過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二)對未達到上年產量的,按照未達標比例確定分配系數: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0-5%(含)的,分配系數為1.2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5-10%(含)的,分配系數為1.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10-20%(含)的,分配系數為1.75; 對未達標部分為上年產量20%以上的,分配系數為2。 (三)每年取暖季(每年1-2月,11-12月)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分配系數為1.5。 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獎補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業按照有利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的原則統籌分配獎補資金,并用于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的相關工作。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20-2024年。到期后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