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狀況何時能杜絕
隨后,記者驅車前往東陽市太平洋氣體有限公司,希望得到非法經營事實的真相,該公司法人吳洵華辯稱:“現在是經濟社會,想賣到哪里就賣到哪里.不存在什么違法情況。在義烏市我企業每天包含氧氣、氬氣、氮氣也就100多瓶,說我搞亂了他們的市場,這是不現實的。企業有自己的氣瓶來充裝,當然也有義烏企業的氣瓶來充裝,我這里都是專人監測的,沒有什么危險問題,也不存在違規問題。至于義烏這些來這里充裝氣體的,有的是幫助企業來運送的,有的是拿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我認為沒有那些問題(指:義烏市非法經營氣體)!”
“每瓶的價位在13到15元左右,至于他們怎么銷售我是管不到的,再說真有什么事情也是他們的個人行為。” 吳洵華辯護到。
東陽市分管危化品企業的一副局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法規來要求企業不得賣給無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但說說他們是允許的,畢竟是不正當競爭搞亂了其他地方的市場,一般情況下,生產廠家到譬如義烏市安監局做個備案就可以銷售。”
隨后,記者又電話采訪了東陽市工商局,該局企業監管科王科長表示:如果企業確實存在向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人員出售工業氣體的,將嚴格按危化品管理條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并表示讓工商所盡快調查后,將結果告訴記者。在此我們看到了希望。
那么,這種永無止境的非法經營就無辦法杜絕了嗎?
記者查閱了國家相關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其中(注:部分省略):第四章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七章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第八十五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他們這是在包庇,什么叫依法行政?什么叫違法必究?什么叫執法必嚴?有這么處理問題的嗎?我們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我們相信政府能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但是現在我們很失望!什么是證據呢?當場查獲一車的氣瓶,不能證明什么?在車上搜出來的買賣收據難道也不能證明?真是讓我們傷透了腦筋。眼睜睜的看著他們把查到的違法經營車輛及氣瓶拉走,并繼續從事違法無證經營,真不知道下步該怎么辦?難道東陽的企業就沒有人監督和管理嗎?難道非要等到出了重大事故才來監管嗎?”
眾所周知,工業氣體具有易爆易燃和高壓等危險特性,它的安全牽涉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利益。氣體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就好像是在“徒手走鋼絲”,不出事故皆大歡喜,出了事故家破人亡。四年前,發生在義烏市的鋼瓶爆炸事故余音猶在,這個慘痛教訓難道還不夠深刻,這樣的悲劇還要重演嗎?打擊非法經營行為是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真不知義烏市如此非法經營工業氣體狀況何時能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