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發展改革局,各城鎮燃氣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9〕1131號)等有關規定,我委修改制定了《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4月29日
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促進城鎮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9〕1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以下簡稱制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從事燃氣經營的獨立法人。
本辦法所稱配氣是指城市和鄉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公共管網系統(含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或者末級調壓箱的管網,下同)將燃氣輸送給燃氣用戶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配氣價格是指燃氣企業在經營范圍內為使用公共管網系統的用戶提供配氣服務的價格總稱,不包括燃氣企業之間的管道運輸價格。燃氣企業為排除用氣安全隱患而開展的燃氣表后至燃具前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所需費用納入配氣價格成本構成,不得向用戶另行收費。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主城區城市公共管網(含延伸部分)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主城區鄉鎮公共管網和主城區外公共管網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彌補合理成本與約束激勵相結合、促進城鎮燃氣企業健康發展與用戶合理負擔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并實行定期校核,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新建城鎮燃氣獨立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
第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配氣業務財務獨立核算制度,按照不同用戶類別的資產、費用、配氣量、負荷特性、供銷差率(含損耗)等實行單獨計量、合理歸集。
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 配氣價格按核定的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
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其他業務收支凈額
其中:準許成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
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營運資本
第八條 準許總收入的核定。
(一)準許成本的核定。準許成本的歸集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由折舊及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包括燃氣企業為履行儲氣責任義務,向第三方租賃購買的儲氣服務的合理成本),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凡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同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準許成本的核定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城市管道燃氣供銷氣量差率原則不超過4%,鄉鎮管道燃氣供銷氣量差率原則不超過5%。實際供銷氣量差率超過規定差率的,超出部分不計入準許成本;實際供銷氣量差率低于規定差率的,降低的損耗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即供銷氣量差率=實際供銷氣量差率+(規定供銷氣量差率-實際供銷氣量差率)÷2。
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區劃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
(二)準許收益的確定。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且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或末級調壓箱前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應經有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而未經核準或備案建設的資產,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營運資本按成本監審核定的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三)稅費的計算。
稅費=所得稅+增值稅+稅金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費。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含增值稅的準許收入×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所得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費以燃氣企業實際繳納稅費計算,增值稅按配氣價格核定時增值稅稅率計算。
(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資產和人力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九條 配氣量的核定。
配氣量根據燃氣企業年度銷售氣量(不包括為第三方提供代輸服務的代輸氣量)及管道負荷率核定。
管道負荷率=監審年度實際配氣量÷公共管網設計安全最大配氣量。負荷率達到或超過60%,配氣量按實際配氣量確定;負荷率低于60%,按60%負荷率計算確定配氣量。
第十條 制定配氣價格,應區分不同用戶類別,以用戶負荷特性為基礎,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與現行銷售價格水平基本銜接等因素統籌核定。鼓勵條件成熟的區縣,探索減小交叉補貼規模,逐步將分類配氣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
第十一條 新建城鎮燃氣獨立配氣管網的初始配氣價格,按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核定。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后,管道負荷率達到60%或者通氣后第六年調整為“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配氣價格。
第十二條 配氣價格校核調整時,按本辦法測算的配氣價格調整幅度過大,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燃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用戶承受能力,逐步調整到位,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監管期內,如國家增值稅政策調整,配氣價格同步進行調整。管道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時,燃氣企業可申請提前校核配氣價格。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配氣價格水平、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依據。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公開配氣成本,并對公開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9〕1131號)、《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從事燃氣經營的獨立法人。
本辦法所稱配氣是指城市和鄉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公共管網系統(含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或者末級調壓箱的管網,下同)將燃氣輸送給燃氣用戶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配氣定價成本是指燃氣企業在經營范圍內通過公共管網系統為用戶提供配氣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包括燃氣企業之間的管道運輸成本。燃氣企業為排除用氣安全隱患而開展的燃氣表后至燃具前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所需費用納入配氣成本構成。
第四條 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按照定價權限由市、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核定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和購氣量、售氣量等相關統計報表,以及燃氣企業提供的真實、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對配氣成本進行合理歸集、分析、審核。
第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并單獨核算燃氣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按不同用戶類別歸集配氣成本。
燃氣企業應該自收到價格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對所有燃氣企業實施成本監審,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燃氣企業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燃氣企業實施成本監審。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及歸集
第八條 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 折舊及攤銷費指與燃氣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不含折舊及攤銷費。
(一)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相關費用。
1.材料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費用。
2.燃料動力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耗用的水、電、油、氣等費用。
3.修理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進行的修理和維護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大修理費和日常維修費。
4.職工薪酬指支付生產人員提供燃氣配氣服務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具體包括:職工工資(包含獎金、津貼和補貼,下同);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下同);住房公積金等。
5.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燃氣企業提供正常配氣服務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包括安全生產費、質量檢測費、儀器儀表檢驗費、儲氣設施租賃費等。
(二)管理費用指燃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業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職工薪酬、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出國經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物業費等。
(三)銷售費用指燃氣企業在管道燃氣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職工薪酬、資料費、手續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配氣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宣傳及各類廣告費用;
(八)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折舊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考慮資產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各類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資產殘值率按5%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根據有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管網、配氣設備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歷史成本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的,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
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核定范圍:從燃氣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的資產;應經有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而未經核準或備案建設的資產;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第十四條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銷。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攤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他按30年攤銷。
第十六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職工人數和職工平均工資核定。
職工人數原則上按與燃氣企業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職工人數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職工人數。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七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燃氣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本市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本市統一規定的比例據實確定。職工商業保險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八條 材料費、燃料動力費按照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
第十九條 修理費按照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但最高不超過與燃氣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含向用戶收取費用、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等形成的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的2.5%。
第二十條 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原則上按照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人員相關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核定;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照近3年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燃氣銷售收入的5‰。
第二十一條 其他相關費用按照燃氣企業上一年度實際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適當參考近3年變化核定,應符合行業公允水平。
安全生產費原則上按照企業計提數核定,但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燃氣銷售收入的1.5%。應當在安全生產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燃氣企業的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燃氣配氣定價成本。其他業務與燃氣配氣業務的共同成本,按照固定資產比、收入比、人員數量比等合理分攤。
其他業務未單獨核算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沖減運行維護費。
第二十三條 與配氣業務有關的政府專項補助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用途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運行維護費。
2020年以前收取的燃氣初裝費收入,按照10年攤銷沖減折舊費,直至沖減完畢。
第二十四條 核定單位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配氣量(銷售氣量,下同)為核定的上一年度配氣量。核定的上一年度配氣量為年度購進氣量減去供銷氣量差。
年度配氣量=年度購進氣量×(1-核定供銷氣量差率)
城市供銷氣量差率(含損耗,下同)原則不超過4%,鄉鎮供銷氣量差率原則不超過5%。燃氣企業實際供銷氣量差率超出規定的,按規定的最高供銷氣量差率核定;實際供銷氣量差率低于規定供銷氣量差率的,降低的損耗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即核定供銷氣量差率=實際供銷氣量差率+(規定供銷氣量差率-實際供銷氣量差率)÷2。
第二十五條 燃氣配氣單位定價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定價成本總額除以配氣量計算確定。
定價單位成本=年度定價成本總額÷年度配氣量
第二十六條 核定各類用戶配氣定價成本,按固定資產原值、銷售氣量、銷售收入、職工人數、用戶數量、用戶負荷特性等分攤配氣定價總成本。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