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初,我國各商業銀行逐步開展押運、寄存、守衛等社會化改革,2012年開始推行現金清分等社會化改革試點,經過十幾年的探索推進,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總體而言,我國現金服務社會化市場發展尚處于培育初期,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外包服務企業規模小、效率較低、綜合費用高、現金服務水平較低等問題。當前模式難以適應新時代現金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難以抵御未來對外開放條件下現金服務市場面臨的國際競爭沖擊。
現金服務社會化發展現狀及問題
(一)現狀。目前,我國現金服務社會化發展取得積極進展,表現在業務品種逐漸豐富、服務模式逐漸多元、業務規模及費用逐步增長等。
(二)問題。客觀地看,現金服務社會化還存在如下主要問題。第一,現金服務質量總體不高。一是現金清分方面,受清分公司清分設備、清分人員能力限制,外包清分質量總體水平不高。二是押運守衛方面,存在押運公司暴力搬運及押運車輛不能準時送達錢箱的情況。三是清分能力與需求規律不匹配。受季節性因素影響,現金服務外包公司表現出旺季承接能力“超載”,而淡季承接能力“富余”的情況。第二,服務費用居高不下。據統計,隨著業務量增長、新設銀行機構增加及收費標準提高,近年轄內銀行機構現金服務外包總費用(含清分、押運、守衛、寄庫)逐年遞增,其中,押運費用占比達80%左右。第三,當事方權責不對等。一是銀行機構議價能力較弱,往往只能被動接受服務定價。二是銀行機構合理需求得不到滿足。由于現金服務外包缺乏良性競爭,導致外包商對改進服務沒有壓力和動力。三是責任追究機制難建立。銀行機構與外包服務商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來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但因條款約定較籠統寬泛,導致約束效力不足。第四,現金服務風險隱患較多。對于外包服務商來說,面臨著人員道德風險、技能風險、外部風險等。對于銀行機構來說,存在著信息泄露風險、應急風險、依賴性風險等。
現金服務社會化滯后發展的主要原因
(一)頂層設計規劃缺乏。早在二十世紀90年代國家就提出了現金服務專業化、集約化和社會化的設想,并在近些年積極推行。而實踐中,缺乏對現金押運、清分等服務市場發展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安排,目前區域性同質化競爭、壟斷等問題和矛盾突出。
(二)準入退出機制欠缺。相對于押運外包行業的壟斷經營、清分外包行業的迅猛發展之勢,相應地準入、退出制度安排比較落后,甚至處于空白狀況。如目前對現金清分機構實行備案制管理,專業化市場機構準入門檻和退出機制還未建立健全。
(三)監督管理職能弱化。一是缺乏現金服務社會化監管方面的法律支撐。如對清分工作的管理規定僅體現于監管部門的文件制度中,法律效力不足。二是監管分散、交叉及缺位問題并存。現金服務社會化企業涉及多家監管部門,而缺少牽頭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導致監管分散、交叉甚至缺位問題并存。
(四)質量規制標準缺乏。一是缺乏統一的設備配備質量標準。二是缺乏統一的操作人員管理標準。目前外包公司人員的錄用和培訓由其自主進行,作為外包委托方、監管方均未進行指導或干預。另外,業務操作程序缺乏嚴謹性和規范性,如清分現金延遲入賬、押運車輛行駛路線未進行合理規劃、守押工作缺少應急機制等。
構建先進的現代綜合性現金服務模式
(一)綜合性現金服務運營模式框架。為提高我國現金社會化服務供給水平、降低現金社會化服務綜合成本,建議在全國范圍內重點培育少數幾家貫通現金清分、押運、配送、寄存及自助設備配鈔等完整業務鏈的綜合性現金服務企業,逐步構建分工合理、規模運營、適度競爭的市場格局。第一,企業經營范圍上,應涵蓋現金清分、押運、配送、寄存及自助設備配鈔等完整業務鏈,通過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服務,促進產業鏈各環節的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第二,在企業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設計上,應平衡社會資本方和商業銀行雙方利益。在股權結構安排上,可由社會資本方和商業銀行雙方持股;在公司治理結構上,企業主要負責人由社會機構選派,同時商業銀行可選派代表擔任企業高管,參與經營決策和管理。第三,在組建模式上,可由綜合實力較強的印鈔造幣總公司、商業銀行或金融保安公司作為牽頭方,組建多家綜合性現金服務股份制企業。第四,建立區域現金物流集散中心。應逐步建設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的現金物流中心,提供全面綜合的現金服務。
(二)產業政策、監管安排保障。第一,研究制定現金服務產業發展政策。建議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現金服務產業發展政策的牽頭地位,聯合公安等部門,制定該類業務發展政策、市場競爭條件等,引導現金服務產業健康發展。第二,加快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議盡快出臺《非銀行現金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為現金服務行業發展提供標準化、規范化的指引,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第三,建立現金服務行業準入、退出機制。一是建立現金清分、寄存業務行業準入制度,從注冊資本、高管人員資格、設備技術、經營場地、安全防控措施等方面明確行業準入門檻。二是明確規定行業退出的情形,如出現嚴重虧損、重大經營風險、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服務質量嚴重不達標等。第四,加強現金服務行業日常監管。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履行評估職責,促進行業規范化發展。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