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是受疫情沖擊較大的群體。因此,在以逆周期調節對沖疫情不利影響、恢復經濟的過程中,中小微企業應當是這個特殊時期政策重點關照的對象。
金融逆周期調節政策存在一條傳導鏈條,即先由政策出手,針對不同形勢,推出降準、定向降準、專項再貸款再貼現、LPR下行等總量性和結構性政策,優惠資金傳導至金融機構,再由金融機構發力,使金融資源惠及企業。近期,為應對疫情,金融部門已多次積極施策,如針對中小銀行的定向降準,幾次專項再貸款、專項再貸款再貼現操作以及最近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大幅下降、央行票據互換(CBS)操作等。這些操作,有利于金融資源更好地覆蓋中小微企業,有助于支持銀行發行永續債補充資本、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助于降低實際融資成本、使銀行讓利于企業。
可以說,特殊時期的逆周期調節是“特事特辦”。既然是“特事特辦”,也就對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提出了更特殊、更高的要求。此時,“逆周期金融監管”也必須跟上,與逆周期金融調節配套使用,如此,逆周期調節政策也會更有效。通俗來說,要讓馬兒跑,就要讓馬兒吃草,同時在不“脫韁”的前提下韁繩也不宜勒得太緊。在特殊時期對金融機構作出階段性的監管政策安排,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的內生動力,使它們有更強的積極性讓利實體經濟。
我們看到,4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為促進金融機構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將普惠金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行綜合績效考核指標中的權重提升至10%以上,鼓勵加大小微信貸投放。同時,將中小銀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階段性下調20個百分點,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提高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可以說,第一項舉措是非常細化的監管政策調整,已細化到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考核指標權重的設置。這種精細化安排,有助于前期的普惠金融定向降準等逆周期調節舉措更好地傳導至金融機構,提高金融機構執行的積極性。而第二項舉措是對中小銀行撥備覆蓋率要求的一次階段性下調,凸顯了監管政策的“逆周期”屬性。這種極具“時效性”的調整,無疑有利于提高逆周期調節政策的效力。
此前,人民銀行聯合銀保監會出臺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也是應特殊時期而動的監管政策調整,有利于緩解受疫情影響現金流相對比較緊張的中小微企業的困難。
總之,在運用金融逆周期調節政策的同時,相應的監管激勵與考核調整也需跟上。二者配套使用,能釋放出更強的效力,使金融資源更好地灌溉實體經濟。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