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9年11月29日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施行推動我省燃氣管理步入法治軌道,將為推動我省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燃氣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百姓生活密切相關,保障燃氣安全是事關民生的重大任務。2012年,我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隨著燃氣事業迅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亟需立法解決的問題,如近年來燃氣用戶逐年增多,供氣保障制度亟需完善;隨著我省農村氣代煤改造工程的實施,農村燃氣管理需要依法規范;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和技防措施仍需完善,需要針對性地健全相關制度。《條例》共8章61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供氣保障、經營服務、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重點規范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針對我省冬季天然氣用氣量較大的實際,《條例》專門設立“供氣保障”一章,從完善應急儲備、督促協調簽訂供氣協議、落實企業儲氣責任、保障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等方面作出明確要求。針對規范瓶裝燃氣市場,《條例》明確,除不得從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外,瓶裝燃氣經營者還應當加強瓶裝燃氣安全管理,強化對送氣人員、運輸車輛管理,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用罐車等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對氣瓶充裝燃氣,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使用安全,《條例》提出,通過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措施,有效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進一步強化入戶安檢,提高安檢頻次,城鎮居民燃氣用戶由每兩年至少一次調整為每年至少一次,農村居民燃氣用戶每年不少于兩次,單位燃氣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明確要求增加技防措施,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氣工程應分別安裝、加裝管道燃氣自閉閥等具有自動切斷功能的安全裝置,明確燃氣管道與燃氣燃燒器具的連接管及燃氣燃燒器具的使用要求。 隨著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作的推進,我省農村氣代煤用戶驟增,但國家《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僅在附則中注明“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條例》中針對農村燃氣的管理內容成為一大亮點,從燃氣發展規劃、農村燃氣工程建設、鄉鎮政府管理職責和農村“兩員”(駐村安全員及村燃氣安全協管員)制度等多方面予以規范,將農村燃氣管理具體事項一并納入法制化軌道,突出了河北特色。 圍繞提升燃氣服務水平,完善燃氣經營管理制度。強化燃氣特許經營管理,明確管道燃氣經營者收回特許經營權的四種情形和具體程序;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和燃氣質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建立燃氣經營者信用檔案,開展信用信息采集、發布、評價,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圍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條例》規定,將原由省級負責的管道燃氣、燃氣汽車加氣母站經營許可下放至設區市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省級燃氣經營許可核發部門僅負責審批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許可。同時,為做好燃氣經營許可權下放后的監管,要求設區市燃氣經營許可核發部門按時將核發情況告知燃氣管理部門。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燃氣用戶的義務,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為省級燃氣管理部門,下一步,將指導各地加強行業監管,進一步規范燃氣市場準入退出,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保證燃氣運行和使用安全。同時,指導各地創新形式,積極開展主題宣傳培訓活動,通過燃氣知識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為全社會營造濃厚的安全用氣氛圍。(郭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