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為規范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和維護,防止和減少由于燃氣泄漏和不完全燃燒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和維護。
1.0.3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應由具有燃氣工程設計資質和消防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1.0.4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緊急切斷裝置、排氣裝置等組成的安全系統。分為集中和獨立兩種。
2.0.2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由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緊急切斷閥、排氣裝置、手動報警觸發裝置等組成的自動控制系統。
2.0.3 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由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緊急切斷閥等組成的自動控制系統。
2.0.4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當被測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和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2.0.5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當被測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輸出控制信號,且不與報警控制裝置連接使用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2.0.6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control
接收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手動報警觸發裝置信號,能發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報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裝置。
2.0.7緊急切斷閥 emergency shut-off valve
當接收到控制信號時,能自動切斷燃氣氣源,并能手動復位的閥門(含內置于燃氣表內的切斷閥)。
2.0.8釋放源 release source
可釋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所在位置或地點。
2.0.9不完全燃燒探測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detector
探測由于燃氣不完全燃燒而產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測器。
2.0.10復合探測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
在一個探測器里能同時探測可燃氣體、燃氣不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的探測器。
3 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中采用的相關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并應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且取得國家相應許可或認可。
3.1.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應根據燃氣種類和用途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使用天然氣的場所,應選擇探測甲烷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
2 在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選擇探測液化石油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3 在使用人工煤氣的場所,宜選擇探測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
4 為探測因不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應選用探測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燒探測器。
3.1.3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中的相關設備的使用壽命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3.1.4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設置場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和《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的有關規定。
3.1.5在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探測器、緊急切斷閥及配套設備應選用防爆型產品。
3.1.6設置集中報警控制系統的場所,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3.2 居住建筑
3.2.1居住建筑各單元中分別設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可選擇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當居住建筑中有多個設置單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時,可選擇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3.2.2當設有采暖/熱水兩用爐或燃氣快速熱水器的居住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需設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應選用防爆型探測器,以及緊急切斷閥和排氣裝置。并且緊急切斷閥和排氣裝置應與探測器連鎖。
3.2.3當既有居住建筑使用燃氣的暗廚房(無直通室外的門和窗)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時,應在使用燃氣的同時啟動排氣裝置。
3.2.4當居住建筑內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風口的水平距離均應大于0.5m;
2 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相對密度大于1的燃氣的場所,探測器應設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墻上;
3 使用天然氣、人工煤氣等相對密度小于1的燃氣的場所,或選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的場所,探測器應設置在頂棚或距頂棚小于0.3m的墻上。
3.2.5居住建筑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應與緊急切斷閥連鎖。
3.3 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
3.3.1在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設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可選擇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對面積小于80m2的場所,也可選擇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3.3.2在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的房間內,當任意兩點間的水平距離小于8m時,可設1個探測器并應符合表3.3.2-1的規定;否則可設置兩個或多個可燃氣體氣體探測器并應符合表3.3.2-2的規定。
3.3.3當氣源為相對密度小于1的燃氣且釋放源距頂棚垂直距離超過4m時,應設置集氣罩或分層設置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集氣罩時,集氣罩宜設于釋放源上方4m處,集氣罩面積不得小于1m,裙邊高度不得小于0.1m,且探測器應設于集氣罩內;
2 當不設置集氣罩時,應分兩層設置探測器,最上層探測器距頂棚垂直距離宜小于0.3m;最下層探測器應設于釋放源上方,且垂直距離不宜大于4m。
3.3.4當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場所為長方形狀且其橫截面積小于4m2時,相鄰探測器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m。
3.3.5當使用燃燒器具的場所面積小于全部面積的1/3時,可在燃燒器具周圍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的設置位置距釋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2 相鄰兩探測器距離應符合表3.3.2-2的規定;
3 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應對釋放源形成環形保護。
3.3.6在儲配站、門站等露天、半露天場所,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釋放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與釋放源的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探測器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其與釋放源的距離不應大于5m。
3.3.7當燃氣輸配設施位于密閉或半密閉廠房內時,應每隔15m設置一個探測器,且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的距離不應大于4m。
3.3.8緊急切斷閥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報警器連鎖的緊急切斷閥的安裝位置宜設置在分戶計量表前;
2 當用戶安裝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時,報警器控制的緊急切斷閥自動控制的啟動條件應為切斷閥安裝燃氣管道的供氣范圍內有2個以上探測器同時報警,切斷閥為自動控制時人工方式仍應有效。
3.3.9液化石油氣儲瓶間應設置防爆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并應與防爆型排風裝置連鎖,防爆型排風裝置還應具備手動啟動功能。
3.3.10露天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采取防曬和防雨淋措施。
3.3.11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應在被保護區域內設置一個或參多個聲光警報裝置。
3.3.12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應在被保護區域內設置一個或多個手動觸發報警裝置。
3.3.13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中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連接緊急切斷閥的導線長度不應大于20m。
4 安裝
4.1 一般規定
4.1.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安裝,應按已審定的設計文件實施。當需要修改設計文件或材料代用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4.1.2施工單位應結合工程特點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安裝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并應按本規程附錄A填寫有關記錄。
4.1.3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單位應向施工、監理單位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2 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應齊全,并應能保證正常安裝;
3 安裝現場使用的水、電、氣及設備材料的堆放場所應能滿足正常安裝要求。
4.1.4設備、材料進場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施工安裝現場的設備、材料及配件應有清單、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報告等文件,并應核實其有效性;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進口設備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資質;產品質量應符合我國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且不得低于合同規定的要求。
4.1.5在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安裝、檢驗、調試、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4.1.6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2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交接雙方應共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并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3 系統安裝完成后,安裝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規定進行調試;
4 系統調試完成后,安裝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安裝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 安裝過程質量檢查應由安裝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完成;
6 安裝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本規程附錄B填寫。
4.1.7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應按本規程附錄C填寫。
4.1.8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結束后應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2 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安裝
4.2.1當獨立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位置距離地面小于0.3m時,其上方不得安裝洗滌水槽、洗碗機等用水設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擋物。
4.2.2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應多裝牢固、接線可靠。探測器與緊急切斷閥之間的連線除兩端允許有不大于0.5m的導線外,其余應敷設在導管或線槽內,在導管和線槽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在外部若需接頭,應采用焊接或專用接插件。焊接處應做絕緣和防水處理。
4.3 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布線
4.3.1報警控制系統應單獨布線,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導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4.3.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在非防爆區內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規定。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的傳輸線路的線芯截面選擇,除應滿足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外,還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銅芯絕緣導線和銅芯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面積不應小于表4.3.2的規定。
4.3.3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在防爆區域布線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4.3.4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絕緣導線和電纜均應敷設在導管或線槽內,在暗設導管或線槽內的布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導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
4.3.5導線在導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4.3.6對從接線盒或線槽引至探測器或控制器等設備的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保護時,金屬軟管長度不應大于2m。
4.3.7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應做密封處理。
4.3.8當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1 管子長度每超過30m,無彎曲時;
2 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1個彎曲時;
3 管子長度每超過10m,有2個彎曲時;
4 管子長度每超過8m,有3個彎曲時。
4.3.9金屬導管在接線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導管在接線盒處應采取固定措施。
4.3.10導管和線槽明設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裝線槽或導管的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
4.3.11卡具的吊裝點或支撐物的支點應處于下列位置:
1 線槽始端、終端及接頭處;
2 距接線盒0.2m處;
3 線槽轉角或分支處;
4 直線段不大于3m處。
4.3.12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當并列安裝時,槽蓋應便于開啟。
4.3.13管線跨越建筑物的結構縫處,應采取補償措施,其兩側應固定。
4.3.14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導線敷設后,應采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回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
4.3.15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擇不同顏色進行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直流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
4.4 集中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設備安裝
4.4.1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并應滿足操作和維修更換的要求。
4.4.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5m;
2 操作面宜留有1.2m寬的操作距離;
3 當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面0.1m~0.2m;
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當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4.4.3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應與圖紙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退色;
2 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
3 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4 電纜和導線,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導線應綁扎成束;
6 導線穿管、線槽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
4.4.4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2 探測器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3 探測器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4 探測器穿線孔應封堵;
5 非防爆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還應符合本規程第4.2.1條的規定。
4.4.5緊急切斷閥的安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并應滿足操作和維修更換的要求。
4.4.6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防爆區中使用36V以上交直流電源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防爆區內的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接地保護,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
2 接地裝置安裝完畢后,應測量接地電阻,并做記錄;其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4.4.7配套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輸入模塊、輸出控制模塊距離信號源設備和被聯動設備導線長度不宜超過20m;當采用金屬軟管對連接線作保護時,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0.5m;
2 當閥門、風機等設備的手動控制裝置安裝在墻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m~1.5m;
3 聲光報警裝置安裝位置距地面不宜低于1.8m,并不應遮擋。
4.5 系統調試
4.5.1系統調試的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等;
2 應按本規程第4.2、4.3、4.4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的安裝質量,對發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并應有文字記錄;
3 應按本規程第4.2、4.3、4.4節的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錯線、開路、虛焊、短路、絕緣電阻小于20MΩ等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 對系統中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緊急切斷閥、風機等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
5 配套設備的調試應與關聯設備共同進行。
4.5.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回路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
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有關規定進行主要功能試驗。
4.5.3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本規程附錄D要求進行現場測試;記錄報警動作值,并根據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判定是否合格;
2 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應全部進行測試。
4.5.4緊急切斷閥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緊急切斷閥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緊急切斷閥應動作;
2 手動開關閥門3次,閥門應工作正常。
4.5.5系統備用電源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應與設計容量相符;
2 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3 進行3次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每次應合格。
4.5.6聲光警報及排風裝置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聲光警報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聲光警報應正常工作;
2 按排風裝置的所有聯動控制邏輯關系,使相應探測器報警,在規定的時間內,排風裝置應正常工作;
3 聲光警報及排風裝置有手動控制設備時,手動控制設備應能正常工作。
4.5.7系統聯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系統聯調;
2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在連續正常運行120h后,應按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填寫調試記錄表。
5 驗收
5.0.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安裝、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0.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工程驗收應包括安裝調試時所涉及的全部設備,可分項目進行,并應填寫相應的記錄。
5.0.3系統中各裝置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主、備電源的設備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合格;
2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查;
3 安裝在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應按安裝數量20%比例抽檢,安裝在居住建筑內的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檢驗;
4 緊急切斷閥及排風裝置應全部檢查。
5.0.4系統驗收時,安裝單位應提供下列技術文件:
1 竣工驗收報告、設計文件、竣工圖;
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3 安裝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4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5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設備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5.0.5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進行安裝質量檢查,同時應確定安裝設備的位置、型號、數量,抽樣時應選擇具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設備。
5.0.6系統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規定和本規程第4.3、4.4節的規定;當設置于防爆場所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5.0.7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本規程第4.4節的相關規定;
2 規格、型號、容量、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功能驗收應按本規程第4.5.2條逐項檢查,并應符合要求。
5.0.8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本規程第4.4節的相關規定;
2 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3 功能驗收應按本規程第4.5.3條逐項檢查,并應符合要求。
5.0.9系統備用電源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備用電源容量應符合本規程第4.5.5條的規定;
2 功能驗收應按本規程第5.0.3條的規定進行檢查,并應符合要求。
5.0.10系統性能的要求應符合本規程和設計說明規定的聯動邏輯關系要求。
5.0.11配套設施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位置應正確,功能應正常;
2 手動關閥功能應試驗3次;
3 在系統驗收時,閥門在電控和手動兩種情況下應工作正常。
5.0.12驗收不合格的設備和管線,應修復或更換;并應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加倍檢驗。
5.0.13驗收合格后,應按本規程附錄E填寫驗收記錄。
5.0.14獨立燃氣報警系統的驗收,可簡化進行。系統安裝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可按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進行現場檢驗和評定,記錄報警動作值。緊急切斷閥在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時應動作,并應手動開關閥門3次,閥門動作均應正常。
6 使用和維護
6.0.1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不得私自改裝、停用、損壞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6.0.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3 系統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4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6.0.3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及緊急切斷閥不得超期使用。
6.0.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應檢查1次,并按本規程附錄F的規定填寫檢查登記表。
6.0.5商用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中的緊急切斷閥每半年應手動開閉一次,并電動閉合一次。
6.0.6當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使用到3年時,應按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至少檢查1次,同時應檢查緊急切斷閥。報警動作值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聲光警報信號應正常,緊急切斷閥自動關閉、手動開啟功能應正常、無內外泄漏,并應記錄檢測結果,更換不合格產品。
6.0.7商業和工業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每年應按本規程附錄D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查1次,其檢查結果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要求,報警控制器應能收到報警信號并正確顯示,聯動設備動作應正常,應記錄檢測結果,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
6.0.8受檢設備每次檢查完后,應粘貼標識并注明檢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