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管道、海上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國土、規劃、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管道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由行業專家組成的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
管道安全技術委員會的專家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下,可以對相關管道安全防護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對管道的安全狀況、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以及提出整改和預防措施建議,參與管道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提供專業意見。
第五條 管道企業已根據全國、本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位于本市地域范圍內的管道建設規劃的,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本市城鄉規劃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管道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工程的,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或者不能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
防護方案應當包括線路周邊情況、采用管材、施工方式、防護設施以及防護效果評估等內容。
防護方案應當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報管道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涉及管道跨區的,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管道企業不得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竣工測量圖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管道路線中線測量成果表、線路走向總平面圖、線路帶狀地形圖、線路縱斷面圖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抄送管道所經區域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分送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規劃、建設、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在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設置管道保護警示牌:
(一)人口密集區域;
(二)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橋梁、水利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
(四)采石場、取土場、采礦區域;
(五)農田灌溉區;
(六)已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七)其他易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管道保護警示牌應當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
管道保護警示牌毀損或者內容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沿線的地理地質環境、重要基礎設施、人口密集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存儲場所等涉及管道外部環境的信息進行收集、存檔并定期更新;對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外部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排查、評估,制定相應的防護方案并實施。
第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管道巡護制度,并可以委托管道沿線的村(居)民或者相關單位承擔管道巡護工作。
實行委托巡護的,管道企業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巡護協議。委托巡護協議應當包括巡護方式、步驟、頻次、巡查內容以及信息傳遞、發現隱患的處理程序、巡護人員的獎懲措施等內容。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受委托的管道巡護人員進行管道保護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 鼓勵管道企業與管道沿線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建立管道保護信息溝通機制,及時接收險情舉報和處置應對管道事故。管道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管道企業應當每年向管道沿線村(居)民、單位宣傳管道安全保護與應急防護知識。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執行《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制定具體的完整性管理實施計劃,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設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市國土、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監管、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共享管道信息;涉及地下管線的,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管道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管道實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向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臺上傳管道信息,包括管徑、輸送介質、輸送壓力、流向、站場和閥室設施設備情況、應急救援物資存儲位置和數量、管道高后果區基本情況等。
第十四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前款規定的強制性國家技術規范尚未制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符合相應業務范圍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項目之間的安全距離,并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安全評估報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意見,在規劃環節加強安全距離把關。具體流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前款確定的安全距離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既有管道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協議,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作業的決定進行施工。
管道企業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協議,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作業的決定進行施工作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拒不采取措施的,管道企業應當報告施工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并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12小時內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協議,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作業的決定進行施工。
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由于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原因,無法使用相關土地或者設施,影響搶修作業的,管道企業可以報告搶修作業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
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協助管道企業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相關土地或者設施。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道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安全監管、公安、國土、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管道保護聯合執法。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接到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危害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在5日內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管道企業未按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管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道所在區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管道通過區域設置管道保護警示牌的;
(二)未在管道保護警示牌上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的;
(三)未修復或者更新毀損或者內容不清的管道保護警示牌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管道企業未對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外部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排查、評估,或者未制定防護方案的,由管道所在區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管道企業未定期對受委托的管道巡護人員進行管道保護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的,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管道企業未每年向管道沿線村(居)民、單位宣傳管道安全保護與應急防護知識的,由管道所在區的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管道企業未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向全市管道信息化管理平臺上傳管道信息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協議,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作業的決定施工的,由施工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護協議,或者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作業的決定進行施工的,由施工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道保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8年2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