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網代輸試點規則(試行)》《浙江省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實施細則(試行)》《浙江省省級天然氣管網調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根據通知,城鎮燃氣企業、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地方燃氣熱電企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企業、工業大用戶(年用氣量2000萬方以上)等可參與天然氣直購業務。
其中,《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網代輸試點規則(試行)》的主要內容如下:
《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網代輸試點規則(試行)》
浙江省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參與試點的上游天然氣供氣企業、參與試點的下游天然氣購買方以及天然氣管輸企業等市場主體,通過協商、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天然氣交易暨管網代輸服務。
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網代輸試點參與主體包括上游供氣企業(以下簡稱資源方)、下游天然氣購買方(以下簡稱購買方)、天然氣管輸企業(以下簡稱管輸方)等。參與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主體應當是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經濟實體或其分支機構。
資源方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資源方是指國內具有相關資質且自主擁有國產或進口氣源的企業。
(二)企業銷售的天然氣產品需要滿足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管道天然氣品質需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天然氣》(GB17820)的規定。
購買方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購買方是指城鎮燃氣企業、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地方燃氣熱電企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企業、工業大用戶(年用氣量2000萬方以上)等;
(二)購買方應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市場聲譽;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擁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天然氣相關產品交易的專業知識;
(三)城鎮燃氣企業應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管道燃氣),并與當地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經營狀況良好。
管輸方是指擁有天然氣管輸經營資質的省內天然氣管輸企業。各級政府要加快推進天然氣管輸企業扁平化改革。
資源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獲得直接交易和服務等相關信息,參與直接交易,簽訂和履行直接交易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天然氣管輸和接入服務,支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天然氣應急保供產生的額外費用等;
(三)執行天然氣調度協議,服從天然氣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應具備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滿足所供應市場的季節(月)調峰以及發生天然氣供應中斷等應急狀況時的用氣要求;
(五)應與下游企業所在的當地政府簽訂保障天然氣供應責任書,承擔天然氣保供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購買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獲得直接交易和天然氣管輸服務等相關信息,參與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直接交易相關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天然氣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天然氣管輸和接入服務,按合同約定支付天然氣管輸服務費;
(三)服從天然氣調度機構統一調度,根據地方政府有序用氣預案,制訂實施方案,在應急狀態下,按程序啟動有序用氣;
(四)城鎮燃氣企業應具備不低于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且應通過建設調峰儲氣設施或與設施運營企業簽訂小時調峰服務協議等方式滿足所服務區域的小時調峰要求,承擔小時調峰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管輸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浙江省天然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及時公開和更新開放服務的安全約束條件、申請和受理流程、管輸能力、使用情況、剩余管輸能力等信息,為直接交易主體提供公平的天然氣接入和管輸服務;
(二)按照浙江省天然氣管網運行調度與天然氣應急保供相關管理辦法,根據直接交易結果,合理安排天然氣管輸運行方式,保障直接交易順利執行;
(三)向市場參與主體提供計量、交接等相關服務,對交易天然氣進行統計和提供結算依據;
(四)按規定收取天然氣管輸費和天然氣應急保供產生的額外費用等;
(五)根據《浙江省省級天然氣管網調度管理辦法(試行)》制訂調度操作細則。承擔應急調度保供責任,因政府行為、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無法供應天然氣的應急狀態下,經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按程序調用網內資源和儲備資源,優先保障民生用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資格審核
符合準入條件且自愿參與直接交易的資源方,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參與直接交易的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準入條件,對資源方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獲得試點交易資格。
符合準入條件且自愿參與直接交易的購買方,向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建設部門提交參與直接交易的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建設部門按照準入條件,對購買方進行資格審核,并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參與直接交易的申請表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對統調天然氣發電企業進行資格審核。
交易組織
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為當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簽訂交易合同。上下游市場參與主體自主協商交易天然氣氣量和氣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與管輸方進行安全校核,校核通過的,簽訂管輸服務合同最終達成交易。校核不通過的,按出清規則,確定部分交易氣量,并簽訂管輸服務合同達成對應交易。后期將根據浙江省天然氣交易市場建設情況,適時開展掛牌交易。
交易價格和管輸費
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自行協商、市場化定價,可參照同期國家發改委核定的我省基準門站價格。
省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協調確定。市、縣(市、區)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在市、縣(市、區)發改部門核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未核定指導價或協商不成的,由各市、縣(市、區)發改部門核算確定。
合同簽訂與執行
參與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參與主體應簽訂交易合同,并與承擔管輸服務的管輸方簽訂管輸服務合同和天然氣交接合同,約定交易期限、分月計劃、結算方式、交易價格、管輸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
在合同的執行周期內,在購售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允許月末修改次月及后續月份的分月計劃,修改后的分月計劃需要提前提交管輸方安全校核通過后執行。
在不影響已執行合同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可協商提出交易合同調整意向,經安全校核后,與管輸方簽訂管輸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的需求,原則上由購買方通過市場化采購等方式解決。
備案管理
設區市發改(能源)部門會同建設部門負責本區域天然氣上下游直接交易氣量氣價、管輸價格以及分行業總用氣量的數據統計匯總報備工作。
附則
本規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并依法履行監督協調職責。
本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