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云南省內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隨氣源采購價格的漲跌進行同向調整,進一步解決城鎮燃氣企業購銷價格矛盾,減輕燃氣企業購氣成本壓力。
《通知》明確,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是指所在州(市)轄區范圍內燃氣經營企業采購的中緬管道天然氣的加權平均價格;省內短途管輸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在一定周期內發生變動后,終端銷售價格根據價格聯動機制相應調整。原則上,以6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動幅度較基準門站價格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進行相應調整;當聯動周期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調整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納入下一調價周期累加或沖抵。 《通知》指出,聯動額實行最高限額管理,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燃氣經營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從嚴控制調價幅度,避免終端銷售價格波動幅度過大。對于低于聯動額部分的采購價差空間由燃氣經營企業單獨列賬,州(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在疏導價格矛盾時統籌安排。對于超出聯動額部分未予疏導的采購成本,由各州(市)按照履行城鎮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規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獨立配氣價格并理順終端銷售價格前暫未釋放的價格空間、城鎮燃氣企業通過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