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的通知》。《通知》指出,合理制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并按“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原則核定。各地要根據《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制定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并核定獨立的配氣價格,準許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地方可結合實際適當降低。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管輸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的激勵機制,激勵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進一步降低成本。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 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 近年來,我國天然氣市場快速發展,對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部分地區天然氣供氣環節過多、加價水平過高、收費行為不規范等問題仍然存在。為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梳理供氣環節減少供氣層級。各地要組織力量、集中對本轄區天然氣供氣環節及各環節價格進行梳理,厘清天然氣購進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合理規劃建設省內天然氣管道,減少供氣層級,天然氣主干管網可以實現供氣的區域,不得強制增設供氣環節進行收費;通過多條省內管道層層轉售的,要盡快合并清理規范,壓縮供氣環節;對沒有實質性管網投入的“背靠背”分輸站或不需要提供輸配服務的省內管道,要盡快取消。 二、合理制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天然氣輸配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制定管道運輸價格,尚未制定管道運輸價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對外公布;已制定價格的,要根據市場形勢和運輸氣量變化,適時校核調整;對新投產管道,要及時制定價格;嚴禁管道運輸企業自行制定管輸價格或擅自收費。各地要根據《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制定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并核定獨立的配氣價格,準許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地方可結合實際適當降低。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管輸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的激勵機制,激勵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進一步降低成本。 三、嚴格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是制定天然氣輸配價格的重要程序。各地要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對天然氣輸配企業的有效資產、準許成本等進行監審。有效資產根據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劃的線路、輸氣設備以及其他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管道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從天然氣輸配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資產等,不納入有效資產核定范圍,不得計提折舊。準許成本的核定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凡與輸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剔除。 四、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發現跨行政區域的天然氣管網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監督。 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是降低用氣成本、促進天然氣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視,接到本通知后,迅速部署,精心組織,盡快落實相關要求,降低過高的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城鎮燃氣配氣價格,取消不合理收費,切實減輕用戶用氣負擔。有關落實情況、降價減負具體成效,于2020年11月3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