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從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安全、燃氣設施保護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氣規劃和建設方面,《辦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規劃及相關許可手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原已建設仍在使用的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
《辦法》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規范,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依法向經營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報建。燃氣經營企業改動(包括改建、擴建)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撤銷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撤銷。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同時每年至少為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燃氣企業主體責任和行業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應急演練,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對燃氣經營企業不預先告知的安全檢查,同時可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行政區域內燃氣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燃氣經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