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訂后的條例為我省燃氣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為什么要對條例作修訂?
(一)是燃氣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燃氣是現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與城市經濟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原《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自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引導和規范我省城鎮燃氣事業健康安全有序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鎮燃氣公用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城鎮燃氣用戶從800萬戶增長為1500萬戶,縣以上城鎮燃氣的普及率達到99.8%。
2、隨著國家能源政策調整,我省城鎮燃氣的種類已經從以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為主轉變為以天然氣為主,城鎮燃氣管道總長度達到8.8萬公里,城鎮管道天然氣已通達我省475個鄉鎮。
(二)是與國務院條例相協調的法治需要
國務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臺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2月6日進行了修改。而江蘇省原條例自2005年頒布以來一直未進行修改,其適用范圍、項目核準、暫停供氣公告時間等條款、法律責任中行政處罰的標準和幅度等規定與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強化燃氣安全的迫切需要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全社會對城鎮燃氣安全的要求不斷增加。城鎮燃氣一頭聯系國家區域能源管網,一頭聯系千家萬戶,城鎮燃氣安全既事關城鎮健康運轉和公共安全,也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危,全環節的安全生產和服務責任必須得到有效落實。但囿于歷史條件,原條例未對此作充分規定,存在對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服務要求不夠細化、對燃氣用戶使用燃氣的不規范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職能部門安全監管舉措有待進一步加強,原條例已不能滿足燃氣行業安全發展的需要,條例修改十分必要。
二、條例主要有哪些內容?
《條例》共八章,六十七條。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燃氣監督管理體制、安全主體責任、宣傳教育等。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規劃與建設的相關管理制度,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城鄉供氣布局、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燃氣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等。
第三章經營服務,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經營的種類、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燃氣經營企業的設立、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燃氣質量檢測監督、燃氣供應保障、價格制度調整事項等。
第四章燃氣使用,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企業和用戶在安全用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禁止行為,停止供氣的情形,拆改室內燃氣設施的要求,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責任,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使用,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與義務等。
第五章設施保護與事故處置,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經營者定期入戶安全檢查、保護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責任、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劃定、危害燃氣設施的禁止行為、其他建設單位在燃氣保護范圍內的建設行為、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設立燃氣服務熱線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政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與分工原則、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網格化社會治理、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等。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關于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工礦企業自建自用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管、條例施行日期、原條例廢止日期等。
三、燃氣作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極易發生安全事故,新修訂的條例在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燃氣作為一種燃料被廣泛應用于工業生產、生活等各個領域,從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條例通過明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以及政府部門在燃氣供應、燃氣使用、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安全責任,構建嚴密的燃氣安全管理體系,保障燃氣供應與使用的安全。
(一)夯實燃氣經營者的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用戶服務義務,如制定并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規則,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等。
三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燃氣設施保護與安全提示義務,如對燃氣設施設置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
四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用戶服務信息管理義務,如推行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
五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告知用戶需具備的安全用氣條件。
六是規定燃氣經營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氣措施以保障安全,如發現燃氣用戶有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告知用戶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戶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對用戶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等措施;對發生燃氣泄漏等威脅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應燃氣。
(二)強化燃氣用戶的安全使用責任
一是明確了用氣單位的主體責任,規定用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明確了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
三是明確了用戶使用燃氣的禁止性行為。
四是明確了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特定用戶類型,包括餐飲用戶、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的用戶、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等。
(三)壓實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規定其應當明確各部門燃氣安全管理職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燃氣經營者對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加快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實現燃氣安全全程監管。
二是明確燃氣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如加強燃氣安全指導和監督,制定燃氣安全檢查標準并督促落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破壞燃氣設施的行為以及燃氣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和燃氣使用者的違法使用行為等。
三是明確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的監管職責。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及相關配件的監管,并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違法行為等。
四、燃氣作為不可再生資源,過去幾年曾出現燃氣供應緊張的情況,條例在保障燃氣正常供應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實施城鄉統籌、優化布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按照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保障燃氣供應。
二是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受國際能源局勢與市場行情不斷變化的制約,燃氣供應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為保障燃氣供應,條例新增加了燃氣應急儲備等制度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預留城鎮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緩解因氣源供應不穩定帶來的問題。
五、條例在燃氣設施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轉是保障燃氣供應和燃氣安全的重要環節,條例從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保護等方面作了全鏈條規定。
(一)明確燃氣設施的建設要求
一是強化三同步要求,規定了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二是強化設計環節的監管要求,規定了燃氣場站工程、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審查批準。
三是強化監理要求,規定了燃氣場站、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和根據國家規定要求實行監理的其他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四是強化驗收要求,規定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進行備案。
此外,對于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建設,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就組織燃氣設施建設簽訂合同的,相關費用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二)明確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主體和相關責任
一是對于建筑區劃以外以及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明確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二是對于管道燃氣設施,按照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表設置位置的不同,明確燃氣設施維護、更新的責任分界點和相應的責任。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以燃氣計量表為分界點,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氣管道進戶墻為分界點,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
三是對于瓶裝燃氣設施,明確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減壓閥、連接管、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三)明確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一是劃定安全保護范圍,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明確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包括禁止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占壓地下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禁止種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業以及擅自鉆探、開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進行拋錨、拖錨、挖泥、采沙等作業;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明確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活動要求
一是明確了實施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需要采取的措施,對于確需實施且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是明確了建設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保護義務,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施工過程中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六、江蘇省原條例規定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新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變化?
江蘇是全國第一個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的省份,十多年的實踐證明特許經營在保障燃氣供應、提升燃氣經營者服務質量、減少燃氣設施重復建設、落實燃氣設施運行維護責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項制度總體上科學合理可行,符合江蘇發展實際。因此,條例保留了原來的制度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應急保供方面的責任要求,規定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應急保供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保供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保障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后的燃氣供應。
七、瓶裝燃氣也是燃氣供應的一種方式,條例在其管理上有無變化?
隨著天然氣事業的不斷發展,管道燃氣使用覆蓋率越來越高,瓶裝燃氣市場份額占有率越來越小,但是在江蘇部分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暫時不具備全面發展管道天然氣的條件,瓶裝燃氣仍然是主要的供氣方式。條例在瓶裝燃氣管理方面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取消個體經營瓶裝燃氣。針對瓶裝燃氣管理環節多、安全隱患大等特點,規定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不再允許個體經營瓶裝燃氣。
二是取消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制度。響應當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規定在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營場所和燃氣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無需再申領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
三是規定了過渡期。為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針對已經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但未獲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和企業,條例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即已經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經營;有效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足一年的,自動延續至2021年5月1日;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需按照新的制度要求取得燃氣經營許可。
四是推行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用戶需實名購買瓶裝燃氣,瓶裝燃氣經營者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
五是逐步實現瓶裝燃氣統一配送。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
八、近年江蘇省餐飲用戶仍有用氣事故發生,條例對此作了哪些特別規定?
餐飲用戶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多與不當用氣行為有關,對此,條例從使用氣源、燃氣設施配置、提高用氣人員安全意識等方面進行了特別規定。
一是鼓勵餐飲場所使用管道燃氣。
二是嚴格規范餐飲用戶的燃氣設施配置與使用行為,規定餐飲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使用氣液兩相瓶裝燃氣,不得違規使用瓶組供氣。
三是提高用氣人員安全意識,規定餐飲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技能的培訓,提高燃氣安全意識,定期進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檢查。
四是嚴格規范燃氣經營者的供氣管理,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不得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相瓶裝燃氣。
九、燃氣管理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條例在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壓實地方政府責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燃氣經營、使用環節以及燃氣設施建設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分工,構建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是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作用,盡早發現燃氣安全隱患,及時提醒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三是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要求賦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四是切實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特別規定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中發現管道燃氣經營者未履行特許經營義務,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是建立舉報投訴制度,要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經營和服務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十、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有何規定?
(一)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與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或重復規定的內容,就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未作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作了法律責任方面的補充規定。
(二)對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和有關主體在燃氣設施建設、燃氣供應、燃氣使用等過程中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的查處,條例按照燃氣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訂后的條例為我省燃氣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為什么要對條例作修訂?
(一)是燃氣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燃氣是現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與城市經濟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原《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自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引導和規范我省城鎮燃氣事業健康安全有序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城鎮燃氣公用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城鎮燃氣用戶從800萬戶增長為1500萬戶,縣以上城鎮燃氣的普及率達到99.8%。
2、隨著國家能源政策調整,我省城鎮燃氣的種類已經從以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為主轉變為以天然氣為主,城鎮燃氣管道總長度達到8.8萬公里,城鎮管道天然氣已通達我省475個鄉鎮。
(二)是與國務院條例相協調的法治需要
國務院于2010年10月19日出臺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并于2016年2月6日進行了修改。而江蘇省原條例自2005年頒布以來一直未進行修改,其適用范圍、項目核準、暫停供氣公告時間等條款、法律責任中行政處罰的標準和幅度等規定與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亟待修改。
(三)是強化燃氣安全的迫切需要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全社會對城鎮燃氣安全的要求不斷增加。城鎮燃氣一頭聯系國家區域能源管網,一頭聯系千家萬戶,城鎮燃氣安全既事關城鎮健康運轉和公共安全,也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危,全環節的安全生產和服務責任必須得到有效落實。但囿于歷史條件,原條例未對此作充分規定,存在對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服務要求不夠細化、對燃氣用戶使用燃氣的不規范行為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職能部門安全監管舉措有待進一步加強,原條例已不能滿足燃氣行業安全發展的需要,條例修改十分必要。
二、條例主要有哪些內容?
《條例》共八章,六十七條。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燃氣監督管理體制、安全主體責任、宣傳教育等。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規劃與建設的相關管理制度,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城鄉供氣布局、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燃氣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等。
第三章經營服務,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經營的種類、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燃氣經營企業的設立、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燃氣質量檢測監督、燃氣供應保障、價格制度調整事項等。
第四章燃氣使用,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企業和用戶在安全用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禁止行為,停止供氣的情形,拆改室內燃氣設施的要求,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責任,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使用,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與義務等。
第五章設施保護與事故處置,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燃氣經營者定期入戶安全檢查、保護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責任、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劃定、危害燃氣設施的禁止行為、其他建設單位在燃氣保護范圍內的建設行為、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設立燃氣服務熱線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政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與分工原則、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網格化社會治理、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等。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關于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工礦企業自建自用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管、條例施行日期、原條例廢止日期等。
三、燃氣作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極易發生安全事故,新修訂的條例在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燃氣作為一種燃料被廣泛應用于工業生產、生活等各個領域,從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角度出發,條例通過明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以及政府部門在燃氣供應、燃氣使用、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環節的安全責任,構建嚴密的燃氣安全管理體系,保障燃氣供應與使用的安全。
(一)夯實燃氣經營者的安全主體責任
一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用戶服務義務,如制定并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規則,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等。
三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燃氣設施保護與安全提示義務,如對燃氣設施設置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等。
四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用戶服務信息管理義務,如推行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
五是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告知用戶需具備的安全用氣條件。
六是規定燃氣經營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停氣措施以保障安全,如發現燃氣用戶有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告知用戶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戶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對用戶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等措施;對發生燃氣泄漏等威脅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應燃氣。
(二)強化燃氣用戶的安全使用責任
一是明確了用氣單位的主體責任,規定用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是明確了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
三是明確了用戶使用燃氣的禁止性行為。
四是明確了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特定用戶類型,包括餐飲用戶、在室內公共場所使用燃氣的用戶、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等。
(三)壓實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規定其應當明確各部門燃氣安全管理職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燃氣經營者對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加快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實現燃氣安全全程監管。
二是明確燃氣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如加強燃氣安全指導和監督,制定燃氣安全檢查標準并督促落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破壞燃氣設施的行為以及燃氣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和燃氣使用者的違法使用行為等。
三是明確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的監管職責。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及相關配件的監管,并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違法行為等。
四、燃氣作為不可再生資源,過去幾年曾出現燃氣供應緊張的情況,條例在保障燃氣正常供應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實施城鄉統籌、優化布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按照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保障燃氣供應。
二是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受國際能源局勢與市場行情不斷變化的制約,燃氣供應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為保障燃氣供應,條例新增加了燃氣應急儲備等制度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預留城鎮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緩解因氣源供應不穩定帶來的問題。
五、條例在燃氣設施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轉是保障燃氣供應和燃氣安全的重要環節,條例從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保護等方面作了全鏈條規定。
(一)明確燃氣設施的建設要求
一是強化三同步要求,規定了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二是強化設計環節的監管要求,規定了燃氣場站工程、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審查批準。
三是強化監理要求,規定了燃氣場站、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和根據國家規定要求實行監理的其他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四是強化驗收要求,規定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進行備案。
此外,對于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建設,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就組織燃氣設施建設簽訂合同的,相關費用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二)明確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主體和相關責任
一是對于建筑區劃以外以及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明確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二是對于管道燃氣設施,按照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表設置位置的不同,明確燃氣設施維護、更新的責任分界點和相應的責任。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以燃氣計量表為分界點,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氣管道進戶墻為分界點,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
三是對于瓶裝燃氣設施,明確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減壓閥、連接管、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三)明確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一是劃定安全保護范圍,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明確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包括禁止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占壓地下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禁止種植深根植物,禁止爆破、使用明火等作業以及擅自鉆探、開挖、取土;禁止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進行拋錨、拖錨、挖泥、采沙等作業;禁止其他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明確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活動要求
一是明確了實施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需要采取的措施,對于確需實施且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是明確了建設過程中各方主體的保護義務,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施工過程中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六、江蘇省原條例規定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新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變化?
江蘇是全國第一個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制度的省份,十多年的實踐證明特許經營在保障燃氣供應、提升燃氣經營者服務質量、減少燃氣設施重復建設、落實燃氣設施運行維護責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項制度總體上科學合理可行,符合江蘇發展實際。因此,條例保留了原來的制度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應急保供方面的責任要求,規定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應急保供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保供預案和臨時接管方案,保障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后的燃氣供應。
七、瓶裝燃氣也是燃氣供應的一種方式,條例在其管理上有無變化?
隨著天然氣事業的不斷發展,管道燃氣使用覆蓋率越來越高,瓶裝燃氣市場份額占有率越來越小,但是在江蘇部分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暫時不具備全面發展管道天然氣的條件,瓶裝燃氣仍然是主要的供氣方式。條例在瓶裝燃氣管理方面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取消個體經營瓶裝燃氣。針對瓶裝燃氣管理環節多、安全隱患大等特點,規定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不再允許個體經營瓶裝燃氣。
二是取消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制度。響應當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規定在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營場所和燃氣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無需再申領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
三是規定了過渡期。為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針對已經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但未獲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和企業,條例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即已經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經營;有效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足一年的,自動延續至2021年5月1日;燃氣供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需按照新的制度要求取得燃氣經營許可。
四是推行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用戶需實名購買瓶裝燃氣,瓶裝燃氣經營者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
五是逐步實現瓶裝燃氣統一配送。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逐步實現瓶裝燃氣的統一配送。
八、近年江蘇省餐飲用戶仍有用氣事故發生,條例對此作了哪些特別規定?
餐飲用戶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多與不當用氣行為有關,對此,條例從使用氣源、燃氣設施配置、提高用氣人員安全意識等方面進行了特別規定。
一是鼓勵餐飲場所使用管道燃氣。
二是嚴格規范餐飲用戶的燃氣設施配置與使用行為,規定餐飲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使用氣液兩相瓶裝燃氣,不得違規使用瓶組供氣。
三是提高用氣人員安全意識,規定餐飲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技能的培訓,提高燃氣安全意識,定期進行安全自查,配合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檢查。
四是嚴格規范燃氣經營者的供氣管理,規定瓶裝燃氣經營者不得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相瓶裝燃氣。
九、燃氣管理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條例在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一是壓實地方政府責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燃氣經營、使用環節以及燃氣設施建設的安全管理,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分工,構建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是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作用,盡早發現燃氣安全隱患,及時提醒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三是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要求賦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四是切實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特別規定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中發現管道燃氣經營者未履行特許經營義務,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是建立舉報投訴制度,要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經營和服務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十、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有何規定?
(一)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與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或重復規定的內容,就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未作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作了法律責任方面的補充規定。
(二)對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和有關主體在燃氣設施建設、燃氣供應、燃氣使用等過程中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的查處,條例按照燃氣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