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3月28日,河北省住建廳出臺《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4月1日起與《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同步施行。
《辦法》規定,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河北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燃氣經營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確定的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審批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提出,燃氣經營類別共分為五類,包括管道燃氣、瓶裝燃氣、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燃氣汽車加氣站(母站、子站)、其他經營類。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住建廳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站(母站、子站)、其他經營類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辦法》明確了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省住建廳、各地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批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詢。涉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變更、重新申請、遺失補辦、到期延續,以及撤銷、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等,《辦法》均作出說明。
據了解,各級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燃氣經營行為事中事后監管,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主動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全省燃氣經營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統一信用信息公開管理。各地燃氣管理部門會同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執法部門落實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經營的燃氣企業依法實施吊銷、注銷、撤銷經營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辦法》有效期5年,2013年5月22日河北省住建廳印發的《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冀建法〔2013〕8號)同時廢止。